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德州市引黃干渠保護條例》已于2022年11月28日經德州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并于2023年1月1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月11日
德州市引黃干渠保護條例
(2022年11月28日德州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引黃灌區干渠的建設、管理和保護,高效利用黃河水資源,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德州市潘莊引黃總干渠、德州市李家岸引黃總干渠、齊河縣豆腐窩引黃干渠、齊河縣韓劉引黃干渠等四條干渠(以下簡稱引黃干渠)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
附屬設施包括渠堤、截堿溝、水工建筑物、管理站所、量測水設施、信息化設備及標志標識等。
第三條 引黃干渠保護工作堅持分級管理、權責統一、標本兼治、保護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德州市、齊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引黃干渠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解決建設、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加大經費投入,保障引黃干渠的安全運行。
引黃干渠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引黃干渠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德州市、齊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相關引黃干渠的監督管理,其下設的引黃干渠管理機構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引黃干渠建設、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干渠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干渠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信息化水平,推進干渠現代化管理。
第七條 引黃干渠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建設涉及地方資金投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予以保障。
第八條 引黃干渠的管理范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具體包括:
(一)已完成不動產登記的,以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權屬范圍為準;
(二)未完成不動產登記的,以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范圍為準。
第九條 引黃干渠管理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三)采用設置攔水漁具等方式捕魚;
(四)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棄置動物尸體;
(六)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七)布設臨時機泵、虹吸管等設施非法取水;
(八)飆車、嬉水、游泳、野營、燒烤;
(九)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十)其他影響引黃干渠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在引黃干渠管理范圍內進行管道、纜線、交通設施等工程建設的,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并報送審批服務部門。
審批服務部門對報送的建設方案應當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建設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占壓、損壞引黃干渠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限期內恢復原狀;無法恢復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在不兼作公路的渠堤上,禁止大型貨車、客車、施工機械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等機動車輛通行;執行防汛搶險、工程管理和維護、應急救援等任務的車輛除外。
第十二條 引黃干渠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渠堤綠化,合理配置樹種,保護水質和干渠安全,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引黃干渠的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一百米相連地域。
第十四條 在引黃干渠保護范圍內,禁止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 引黃干渠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界樁,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引黃干渠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引黃干渠工程設施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眾對引黃干渠工程設施的保護意識。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引黃干渠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害引黃干渠工程設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十八條 引黃干渠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清淤,采取防滲等技術措施,提高渠道輸水效率;對渠堤、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附屬設施進行除險加固、維護維修,保持引黃干渠良性運行。
第十九條 引黃干渠管理機構應當健全日常巡查機制,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可能影響干渠安全的,依法采取措施,根據情形分別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引黃干渠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的,可以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嬉水、游泳、野營、燒烤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可以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引黃干渠保護范圍內,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對個人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引黃干渠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支、斗、農、毛渠系的具體保護辦法,加強引黃灌區水網保護體系建設,推動黃河水資源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記者|董天力 編輯|王琳
審核|張曉航 終審|朱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