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德州市政府新聞辦舉辦“優化營商環境”主題系列第五場新聞發布會。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王芳介紹破產預重整機制的優勢以及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優勢。
破產重整是現行破產法明文規定的破產程序之一,破產法對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等有明確期限要求,且規定重整不能必須轉入破產清算,完成資產處置分配后注銷企業。該程序具有不可逆性,且重整能否成功,具有很大不確定性,不能更好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預重整是庭外重組和破產重整兩種制度融合創新產生的一種企業挽救模式,在破產重整的司法程序啟動前完成資產評估、負債梳理、戰略投資人招募、預重整計劃草案擬定等一系列工作,綜合評估重整可行性后再啟動破產重整司法程序。預重整的優勢在于程序可逆、能充分尊重債務人意思自治和市場化協商機制,提高資本和資源利用率,節約司法資源,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
建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客觀需要。現行的企業破產法沒有將自然人債務人納入適用范圍,存在制度空白。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是參照個人破產原則和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探索出來的一種債務清理方式,符合一定條件的自然人債務人可通過該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生存需求,避免受到不合理、過度索債的危害 ,保障其有繼續創業、重新開始的機會,挽救和釋放“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生產力”和“生產要素”。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并不等于絕對的債務豁免,是在一定限制條件下的相對豁免,該制度是一套“組合拳”,對適用該制度進行債務清理的自然人設置嚴格的審查標準,通過個人申請、申報財產、信用調查等流程可以有效區分失信無信之人和誠實而不幸之人,該挽救的挽救,該處罰的處罰,避免借該項制度逃廢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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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鳴宇 編輯|梁思佳
審核|張曉航 終審|朱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