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公布《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這是現行《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消息發布后,相關話題詞沖上微博熱搜第一位。
修訂草案共28條,分6個章節,分為總則、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檔案和補領婚姻登記證、法律責任、附則。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9月11日。
△8月10日,新人們在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婚姻登記服務中心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婚姻登記無需戶口簿
取消登記地域管轄規定
修訂草案相比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在婚姻登記程序上作出修改——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須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修訂草案取消對婚姻登記地域管轄的規定——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細化“離婚冷靜期”等有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新增關于“離婚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等條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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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財經 編輯|密霖
審核|張曉航 終審|朱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