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二、存款保險的保費由誰來交?
存款保險的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存款人不需要繳納。
三、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是什么?
《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則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
四、存款保險的償付限額是多少?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內的,實行限額償付。
五、償付限額以上的存款是不是就沒有安全保障了?
實行限額償付,并不意味著限額以上的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條例》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從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多數情況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對出現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接其業務、資產、負債,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從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
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此外,超過最高償付限額的存款,還可以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六、什么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
《條例》明確規定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四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存款人及時獲得償付,《條例》還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