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近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開展信用卡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一些持卡人將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等行為,違反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關于“銀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的規定,且極易造成持卡人資金和征信受損。日前,相關部門發布風險提示,提醒廣大信用卡持卡人,不要將自己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或交由他人保管,以免給本人及家庭造成損失。
信用卡租借可能會陷入過度透支及征信受損。持卡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可能導致信用卡過度消費、資金過度透支,因無力還款造成的信用卡逾期不僅會產生巨額利息、復利及違約金,還會損害持卡人個人征信,影響持卡人申請貸款,甚至引發司法訴訟等。此外,持卡人個人信息也存在泄露風險。
信用卡租借可能造成違規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將個人信用卡出借,如借用人使用不當,將信用卡額度款項用于房地產、證券、基金、理財或典當、抵押、生產經營等非消費領域,將給持卡人帶來信用卡使用違規的風險,容易導致信用卡被發卡行降額、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甚至需要承擔罰款、罰息等違約責任。
信用卡租借會埋下違法犯罪隱患。持卡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會被實際使用人或犯罪團伙用于非法套現、洗錢、轉移詐騙資金、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明知或主觀綜合認定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非法持有或向其出租信用卡,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收購、出售、出租單位支付賬戶的,非法開辦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的”認定為明知情形的主觀犯罪。《刑法》有關條款對信用卡持有及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確規定,使用不當或非法持有極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