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偽造貨幣罪?如何處罰?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偽造貨幣罪是指故意仿造人民幣或者外幣的圖案、形狀、色彩、面額、防偽技術等特征,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具有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幣罪?如何處罰?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什么是洗錢罪?如何處罰?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構成洗錢罪:(1)提供資金賬戶;(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3)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犯洗錢罪,沒收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該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