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下列社會組織連續兩年及兩年以上未參加年檢,違反了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區民政局擬對下列8家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撤銷登記社會組織應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區民政局領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擬撤銷登記社會組織如對本機關上述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有異議的,可于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附擬撤銷登記社會組織名單
德州市陵城區釣魚協會、德州市陵城區金融業協會、德州市陵城區圍棋協會、德州市陵城區滋鎮后許農民用水者協會、德州市陵城區圣華農林研究所、德州市陵城區陵城鎮南街光星衛生室、德州市陵城區中原電腦培訓學校、德州市陵城區四方人才資源服務中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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