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金鳳
??? 司機開車玩手機,這樣的情景生活中并不少見。近日,這一現象也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中,有與會人員建議,將開車玩手機的行為也納入危險駕駛罪。(11月2日中國廣播網)
??? 隨著智能手機普及和社交軟件泛濫,開車司機“低頭”現象越來越嚴重,不少司機一邊開車,一邊刷微博、打電話或發短信,有的司機更是邊開車邊玩微信、拍照片,忽略了潛在的車禍危險。近年來,各地不時曝出司機因看手機導致車禍的新聞,有報道甚至稱,實驗表明“開車玩手機”出車禍概率暴增20多倍。
??? 司機的一次低頭,就有可能帶走一條鮮活性命,這種不可挽回的車禍惡果,不能接受。從法理上規避“低頭”行為,懲罰不良舉動,理應點贊支持。不過,將“開車玩手機”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直接入罪,未免不太合適。
??? 首先,“玩手機入罪”有用典過重之嫌。司機開車玩手機造成的“盲駕”,確實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有一定危害性,但無論從主客觀來說,它的社會傷害性都遠不及酒駕或毒駕。主觀上,玩手機的司機至少神志清醒,其主觀急救的意圖、危機處理的能力都相對較強,“可怕”程度不及酒駕或毒駕司機。
??? 其次,“入罪”與刑罰輕緩化方向相悖。眾所周知,不少國家和地區用重刑,并沒有減少刑案發生,有些地方刑案數量不降反升,既然酷刑重刑不能懲戒不良行為,刑罰輕緩化是一些國家刑罰結構調整的方向。有用典過重之嫌的“開車玩手機”入罪,顯得不合時宜。更何況,《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交通法規已經作了規定: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一次記2分。這種懲罰已經對司機起到懲戒和警示作用。
??? 最后,“開車玩手機”是個模糊的概念,在證據獲取時恐難執行。什么樣的“玩”法該判罪,有罪無罪的“玩”之邊界在哪里,這些亟待回答的問題于法律上恐難厘清。而罪名的指向如果不清晰,執行起來顯得格外困難,入罪不執行,這樣的“入罪”意義何在?在沒有明確邊界的情況下,對法條動來動去反而會遭人詬病。杜絕惡性結果,并不一定要給所有危險環節使上最嚴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