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平原市民鄭某,今年2月底酒后駕駛四輪電動車與一輛汽車發生碰撞,自認為電動車不擔責的他主動報警。不曾想,他自己因為醉酒駕駛,被平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今年2月28日,鄭某酒后駕駛電動四輪車行駛至南外環與南街新村丁字路口向左拐彎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辛某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肇事后,鄭某認為自己駕駛的是電動四輪車不會擔責,遂打電話報警。后經鑒定,鄭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94.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而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報告顯示,該車是由動力裝置(電動機)驅動,具有四個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用于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物品),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判定為機動車范疇。
鄭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8日被平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平原縣人民檢察院向平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鄭某危險駕駛罪。
6月28日,平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鄭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為維護公共安全,打擊犯罪行為,平原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該案提醒廣大市民,目前馬路上跑的電動四輪車、電動三輪車雖然掛了一塊“新能源車”的牌子,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四個輪,鐵包皮,儀表、油門、剎車一應俱全,就是一輛活生生的小汽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一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的輪式車輛都屬于機動車,而當事人所駕駛的電動車已達到了機動車標準,也就是說當事人將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理。
在此,法官提醒市民,開這些車上路前也不能喝酒,否則不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晚報記者孫向林胡兵通訊員李延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