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新聞網訊(記者董建新通訊員陶慧)如今房價節節攀升,許多人緊握著手中房源,以求在合適時機出售。然而,德城區法院法官王會雨卻幫殷某將幾年前買到的房子主動退還,還贏得了雙方當事人的感謝,這是怎么回事?
??? 原來,2012年,殷某通過中介介紹,準備購買李某位于運河經濟開發區的房子,但房子暫時還沒有辦下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鑒于李某承諾將會在一年內辦好房產證,殷某這才同李某及中介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注明在房產證辦下來后15日之內辦理過戶手續。就這樣,殷某一家住進了新房。一年后,殷某找李某辦理過戶,然而該房屋的房產證依舊沒有辦下來,過戶手續無法辦理。
??? 時間到了2017年3月,經多次催要房產證無果后,殷某提出退房,可李某已將房子賣出4年多,自然不同意退回。協商無果后,殷某將李某起訴至德城區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殷某退還房屋,李某退還全部房款。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被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依法維持原判。
??? 雖然有法院的判決,但是李某一直拒絕還錢,殷某將房屋空出退還,李某也拒不接受。殷某無奈,再次來到法院申請執行。
??? 承辦該案的執行法官王會雨認真傾聽雙方意見,了解李某拒不執行判決的癥結所在:李某稱,該房子無法辦理過戶,是因為開發商沒有給辦理房產證,并不是她故意不辦理,當時買房的時候殷某是了解這一情況的。況且自己當初賣出的房子是新的,如今房屋已經被他人居住多年,就算這些年租出去,她也應該獲得一部分租賃費。
??? 為了調解矛盾,王會雨多次到雙方當事人家中走訪,從法理情理兩方面進行勸解。同時,王會雨為雙方算了一筆“訴訟風險賬”,從時間、精力、金錢等方面幫她們計算了再次起訴的損失。最終雙方同意各退一步,達成和解協議,李某返還部分房款,同時殷某退還房屋,該案順利執結。
??? 法官解析:該案中,殷某購買的是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居住使用權,由于房產證未能辦下來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屬李某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因此法院作出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李某應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