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近日,禹城法院對王某和劉某污染環境犯罪一案進行了開庭審理。經依法審理查明,2015年5月至8月,被告人劉某在沒有任何資質的情況下,從湖北當陽市三家陶瓷公司共收購了約140噸液體煤焦油。同年10月,劉某又明知被告人王某組建的小煉油加工廠在沒有任何資質的情況下,將其收購的140噸液體煤焦油從湖北當陽市運輸至禹城市,以每噸430元的價格出售給王某,王某在該煉油廠內將從劉某處購買的液體煤焦油里,非法蒸餾提取煤柴約80噸,嚴重污染了環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了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劉某明知被告王某無經營許可證處置有毒物質,仍向其提供用于處置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了環境,其行為亦構成污染環境罪,對兩被告人應當按照共同犯罪依法予以懲處。鑒于兩被告人分別有自首和坦白情節,決定從輕處罰。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劉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所涉案物資上繳國庫。
無獨有偶。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在禹城市開發區某村“批發豆粕”院內經營小型鍍鋅廠,在明知直接排放廢水會造成環境污染的情況下,把鍍鋅廠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廢水通過屋子門前的下水道直接排放到“批發豆粕”院西側的河流里。
2016年1月27日,環保部門例行檢查發現,該鍍鋅廠違法排放污廢水,隨即對該廠的水樣進行取樣,經山東省分析測試中心檢測鑒定,所提取的水樣中鋅含量,超出現行國家標準中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規定的總鋅含量1.5mg/L的3倍以上,嚴重污染了環境。
禹城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楊鳴宇 通訊員 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