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張康
2月27日晚,家住運河經濟開發區牡丹華庭小區的王先生在回家時,遭到了門衛的阻攔。王先生說,工作人員告訴他,小區地上車位已滿,所有車輛不再允許進入,即走即停也不允許。王先生表示,他對此規定極其不理解,自己身為小區業主,開車進小區即停即走也不行,他認為物業要求太過苛刻。
業主 憑啥不讓我開車進小區
2月27日晚9點左右,王先生開車回家時,在小區門口遭遇阻攔。小區保安表示,小區地上車位已經停滿了,不允許再進車了。王先生告訴記者,小區分別設有地下車位和地上公共車位,以前小區若地上車位停滿車,保安會要求臨時進入的車輛打開雙閃燈進入,即停即走。
王先生說,他家住宅樓距離小區門口較遠,所以他想先將家人送到樓下,自己再開車出來,但不知道為什么突然不讓進了。“保安說這是物業從27日開始出臺的新規定,地上車位停滿后全面禁止所有車輛進入。我覺得這規定太不人性化了,即停即走為什么也不行?更何況我是小區業主。”王先生十分不滿。
物業 這可能是個誤會
就此事,記者聯系到該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解釋,小區并沒有全面禁止車輛進入的規定,或許王先生當天與保安存在誤會。小區設有公共停車位,但是擔心停滿車后其他車輛亂停占用消防通道,所以他們會控制車輛的進入。
物業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業主有送人、送東西等需要,即停即走,允許臨時進入,但不會存在不允許任何車輛進入的情況。他們表示,日后在工作過程中,會加強和業主的溝通,避免誤會。
律師 物業無權單方面對業主禁行
對此,山東銅鏡律師事務所劉山陵律師說,小區內的綠地、通道和其他公共設施,是小區內全體業主的公共財產,物業公司只有管理的職權和義務。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權來自于全體業主的授權,因此,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有合同,并且合同中有相關約定,就應該按照合同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合同,而現行法律中又沒有該強制性規定,物業公司若單方面規定禁止業主的車輛進小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業主將車停進小區和開進小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不影響通行、不占用他人車位的情況下,業主有權將車開進小區。”劉山陵律師表示,不管業主是否購買車位或車庫,地上車位是否滿員,業主都有權開車進入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