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俞榮 通訊員 田園 高忠祥
四年前,德州某酒店內人頭攢動、激情澎湃,一場聲勢浩大的“健康見面會”在此舉辦。很多人現場購買三款“包治百病”的保健品……
與此同時,一場跨省特大傳銷案拉開帷幕,經公檢法多部門協作,歷時三年多,這起發展下線3萬余人,非法獲利3600余萬元,偵查階段由公安部掛牌督辦、多名犯罪嫌疑人被發出“紅色通緝令”的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案塵埃落定,17人被判有期徒刑。
舉辦“健康見面會”號稱“神藥”可治癌 2014年初,在德城區某高檔酒店的會議廳內,人頭攢動,熱鬧非凡。自稱中醫養生專家、國家一級營養師的“茂林先生”正在這里舉行一場高規格的“健康見面會”。
開場的PPT短片演示中,放映了多位因患癌癥去世的名人,“茂林先生”講述了三款能治百病的植物藥——新樂思、新舒康和尼多樂,號稱這些藥品總部位于美國,是美國三個富豪家族創辦,采用的是純植物萃取的方式。并稱這三種藥已經通過了美國GMP認證,具有治療癌癥、高血壓、糖尿病、恢復視力等功效。
隨后,一位會員登臺,繪聲繪色地講述了吃“神藥”五天后治愈帕金森病的經歷。他春風滿面、精神煥發,并向在場人們宣告,有了這種“特效藥”,患病不再可怕。
兩“巨頭”捏造身份虛假宣傳發展下線
這場見面會中的“茂林先生”,其真實姓名為王某,他是該組織中兩位傳奇人物之一,另一人為黃某,他倆被該組織內很多人奉為“神話”。
黃某于廣西某高校退休后,不安于清閑,積極尋求發財之道。一次偶然機會,她接觸到了保健產品,很快看明白這其中的“玄機”,并決定以此開啟自己的第二次事業。她設計了一套銷售方案:進入該銷售網絡,需要交納會費購買產品,這是入會條件,還要發展3個下線,3個下線再去分別發展3個人作為下線,以此類推。依據發展下線數量逐步升級并獲得推薦獎、消費獎、培育獎等各種獎勵。
而王某最先是黃某的下線,本人十分善于交際,先后將自己同鄉、親友發展成下線后,將自己包裝成中醫養生專家、國家一級營養師,化名“茂林先生”,前往各地巡回演講。他也自行設計了一套宣傳及返利制度,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組織核心成員,成立“林鉆系統”,下線人數達到1000余人。
“神藥”無經營資質公安機關赴多地調查 這場見面會現場“激情澎湃”,同時也引起了公安機關的注意。鑒于該案涉案金額巨大,德城區檢察院派出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檢察官發現,本案的關鍵點在于如何梳理層級分布和主要組織者,該組織網站內存儲著詳細資料,這恰好是梳理關鍵點所在。
檢察官從言詞證據出發,引導偵查機關通過調取聊天記錄、梳理網絡人員結構圖、調取銀行交易記錄等方面搜集證據,并針對電子證據形式要求公安機關全面補證。證實該見面會為傳銷組織舉行的活動。
同時,通過對產品調查發現,其在國內并未取得合法的經營資質,其銷售行為完全違背相關法律制度,產品內含有普通維生素、微量元素、添加劑等成分,不具有治療的功效。
隨后,辦案人員奔赴上海、濟南等地,找到30余名受害人調查取證、固證。
輕信“神藥”延誤治療多名受害人上當受騙
受害人小齊表示,自己和大部分會員一樣,抱著發財夢入會,花錢替上線買了業績,現在難收回本金,但同時又抱著撈本的心態繼續發展下線。
而且,隨著移動互聯網、網絡購物、跨境電商等網絡概念和營銷方式的發展,傳銷被包裝成了“保健品”的形式,在他們的組織中,有一部分人已經被騙入組織,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涉及傳銷,進而又將這種模式復制給親友,煽動他們加入其中,也有人因此“眾叛親離”。
受害人王燕(化名)介紹,自己于2010年患口腔癌,處于人生低谷,偶然得知有“神藥”可治療癌癥,花一萬元買了一套產品,服用后卻沒有效果。將該產品出售給她的趙某解釋說,這是因為她現在服用的劑量還不夠,只有加大劑量,才能殺死體內的癌細胞。王燕又買了三套產品,增量服用。一年后,當王燕病情擴大到整個口腔的時候,才知上當,可是為時已晚,延誤了治療的最佳時間。
受害人方玉(化名)在2016年6月購買了該產品,服用半個月后覺得眼睛模糊,咨詢賣給她產品的人,對方依舊表示讓她加大劑量。4個月后仍不見好轉,方玉去了醫院才發現是得了眼部腫瘤,一個眼球不得不摘除。
有了多名受害人的口供,辦案人員對犯罪事實進行梳理,對證據進行分類和固定。發現截至案發時,黃某、王某等人在山東、江蘇、上海、珠海等地組織骨干并發展下線3萬余人,非法獲利3600余萬元,這是德州市迄今為止數量最大的一起傳銷案件。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17人被判有期徒刑
此案初審被告共有17人,經控辯雙方第一輪法庭辯論,法庭歸納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為該組織經營模式是否屬于非法傳銷,被告人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及各被告人是否為共同犯罪,確定涉案數額的法律依據等。
對此,公訴人在公訴意見和法庭辯論中用充分扎實證據證實,該組織在計酬方式上,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只有層層發展會員才能拿取返利,消費者再繼續發展消費者,是傳銷的基本模式。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地通過會議形式、授課形式傳播產品及功效、制度及獎勵,參與了傳銷活動的發起、策劃和操縱。最終,17名被告人全部被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出有罪判決。
但是,此案中除黃某等6人外,其他11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單處罰金,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這屬于捕后被量輕刑類案件。同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書中指控的黃某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涉及的傳銷下線人員和獲利金額因為屬于網站電子數據取證不合法不予認定。“解決爭議的關鍵在于事實,還原事實的關鍵在于證據。”承辦檢察官經認真審查認定,對該部分電子證據取證過程中,采用合法手段對涉案網站中的網頁合法調取并制成打印件,取證程序合法,不應予以排除。
于是,德城區檢察院遂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經二審11名被告人全部改判為有期徒刑,系德州市抗訴被改判人數最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