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全省打黑除惡專項斗爭,鼓勵社會公眾踴躍舉報黑惡霸痞違法犯罪,嚴厲打擊黑惡霸痞違法犯罪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黑惡霸痞違法犯罪線索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線索、惡勢力犯罪集團線索、涉惡類犯罪團伙線索、涉惡常見各類霸痞犯罪線索和黑惡犯罪團伙案件在逃人員線索。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關于犯罪集團(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的法定條件,主要實施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組織、強迫婦女賣淫以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組織。
(三)涉惡類犯罪團伙是指 3人以上共同實施故意傷害、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犯罪的犯罪團伙。
(四)涉惡常見各類霸痞犯罪是指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惡霸痞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具體范圍指:
(一)公安機關未發現或掌握的黑惡霸痞違法犯罪線索;
(二)已立案偵查的黑惡霸痞違法犯罪嫌疑人所實施,但公安機關尚未發現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黑惡犯罪團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藏匿地點或活動路線。
第四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舉報山東省范圍內黑惡霸痞違法犯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盡可能詳細提供發生黑惡霸痞違法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過程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綽號)、住址、通訊方式、主要體貌特征、活動路線、藏匿地點及是否持有槍支、管制刀具等情況。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明確本單位舉報受理機構和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眾公布線索舉報專用電話、郵寄地址、電子信箱等。
第七條 舉報人可采取實名或匿名,通過當面舉報、信函、電話、網絡通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舉報。
實名舉報的應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方式等情況。匿名舉報時,舉報人可使用6位數以上的密碼作為本人代碼,公安機關以密碼確定舉報人并反饋、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向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舉報黑惡霸痞違法犯罪。各級公安機關按照“誰受理、誰反饋、誰獎勵”的原則,積極受理各種方式的舉報,及時查證并反饋、獎勵。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提供的黑惡霸痞違法犯罪線索一般在 3個月內核查完畢,重大、復雜線索可適當延期。除無法通知或有礙核查外,線索核查情況都應當向舉報人反饋。
第十條 黑惡霸痞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體實施。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門預算,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舉報人舉報的黑惡霸痞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移送起訴的,獎勵人民幣20000元;
(二)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以犯罪集團移送起訴的,獎勵人民幣 10000元。
(三)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以涉惡類犯罪團伙具體罪名移送起訴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四)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以涉惡常見各類霸痞罪名移送起訴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五)公安機關根據線索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頭目或主犯的,獎勵人民幣5000-10000元;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骨干成員的,獎勵人民幣2000-5000元;抓獲其他一般成員的,獎勵人民幣1000-2000元。
同一舉報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別發揮上述不同作用的,應當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對舉報線索實行首報獎勵和次報補充獎勵機制。對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于補充舉報新線索的,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舉報人根據公安機關發布的公告或通緝令提供黑惡霸痞違法犯罪線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緝令規定的獎金數額予以獎勵,不再按本辦法重復獎勵。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的;
(二)公安機關事先掌握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知悉的;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
(五)其他不屬于獎勵范圍的情況。
第十五條 舉報人提供的黑惡霸痞違法犯罪線索符合獎勵條件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查證屬實或破案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經主管部門和警務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審批通過后,公安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匿名舉報或無法通知的,公安機關在當地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布。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通知后30日內,匿名舉報人應當在公安機關在媒體發布領取獎金信息后90日內,與公安機關聯系并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第十六條 獎金領取方式:
(一)舉報人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當面領取獎金的,舉報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并簡述線索內容。
(二)舉報人委托他人領取獎金的,領取人須攜帶舉報人授權委托書連同本人及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并簡述線索內容。
(三)匿名舉報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領取獎金的,需提供舉報人代碼(匿名舉報時提供的密碼),并簡述線索內容。
第十七條 嚴禁借舉報之名誣告陷害他人或虛報冒領獎金,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舉報材料嚴格保密,保障舉報人的安全。對違反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人民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公安機關將及時查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7年 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