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因酒駕被判刑還在緩刑期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胡兵通訊員李誠)
近日,房某在飯店喝酒時,發現鄰桌的人把包落在飯桌旁,他沒有找失主,而是把包偷走。沒想到,包的主人是警察,他走出飯店在路邊翻看包里的物品時,被失主當場抓獲。隨后,房某被警方帶回派出所,民警發現房某竟然還在緩刑期。
9月28日23時許,楊先生在齊河縣齊魯大街抓獲一名小偷。原來,楊先生和同學劉先生到齊河參加朋友婚禮,吃完晚飯離開時,忽然想起落下了兩個背包,內有2000多元現金,還有銀行卡、充電寶等物品,但返回時發現包已經被盜。
楊先生向服務人員簡單了解情況后,立即追出門外,發現嫌疑人正坐在路邊數錢,兩個背包就放在旁邊。楊先生是濟南鐵路公安的一名民警,而劉先生是深圳海關的一位民警,兩人當場就把房某擒獲,隨后報案。
派出所民警來到現場時,發現盜竊嫌疑人房某喝了酒,思維不清晰。民警調查發現, 歲的房某是齊28河縣祝阿鎮人。案發當晚,房某在飯店里喝下兩瓶啤酒后,見到身后的背包就起了邪念,用腳踢過來,拉開包竊取物品時,因服務員前來而中止作案。待楊先生和劉先生出門后,房某拎起背包,也走出門外,他坐在路邊,拉開背包,竊取錢物。
民警在審理中還發現,被抓獲的房某竟然還在緩刑期。2017年12月,房某醉酒駕車被警方抓獲,今年7月份,房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案發次日,房某因涉嫌盜竊罪被齊河警方刑事拘留。10月18日,房某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應怎么處理?民警說,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那么,在緩刑期間,如果犯罪分子又實施了新的犯罪,該怎么處理呢?民警說,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