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孫良玉通訊員曹希增)
11月5日上午,在寧津縣人民法院院內,一名女子因不服法院判決,竟然選擇了辱罵法官,嚴重擾亂了法院的審判秩序。最終,該女子受到了司法拘留15日、罰款3000元的處罰。
張某是寧津縣人民法院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經該院審理終結后,張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并提出上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張某仍對判決不服,并多次來到寧津縣人民法院騷擾滋事。法院工作人員多次對張某做思想工作,釋法析理,但張某均不予理會,仍舊無理取鬧,并在不同場合公然對法官高聲辱罵,公然挑釁司法權威。
鑒于張某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妨礙民事訴訟,且情節嚴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該院依法對張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罰款3000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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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