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張明凱)
去年,蘇州一個4歲的孩童在游樂場游玩時不慎滑倒摔傷眼瞼,家長和商家協商無果后將其訴至法院。近日,蘇州某法院依法判決該游樂場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原告全部醫療費3631.4元。
小陸是一個未滿4周歲的小女孩。去年6月,小陸的父母為其購買了一張室內游樂場的游樂卡。看到樂園入口的“特別注意事項”上寫著“進場兒童必須家長全程陪同”,小陸的爸爸陸先生每次都脫了鞋襪進去看著女兒。
去年11月份,小陸在爬到滑梯頂端時摔倒,本以為孩子在軟性材質上摔倒沒什么大礙,沒想到女兒哭鬧不止,眼角還流血了。陸先生在抱起孩子后才發現平臺的一角軟包已經破損,里面的木材棱角已經裸露了出來。
陸先生認為這是專門提供給孩子游玩的游樂場,保護設施損壞沒有及時維護。陸先生很是氣憤,找商家討要說法,可游樂場認為陸先生有看護義務,孩子受傷他也有責任,遂不同意陸先生的賠償要求。看著女兒眼角的疤痕,氣不過的陸先生將商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整容費以及精神損失費。
面對陸先生的起訴,商家似乎也顯得很“無辜”。商場認為在售卡背面及現場都有提示‘兒童入場必須有家長全程陪伴并善盡監護義務’,就是希望家長對孩子發生意外時能有阻止和保護的作用。商場認為自己已經提醒過,現在孩子摔傷家長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不應該由商場全部承擔。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整容費用,由于實際尚未發生,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賠償,由于目前原告的損害尚未完全治愈,對于損害后果和精神損害的嚴重性無法判斷,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完全治愈后另行主張。故法院判決被告商家賠償原告醫療費用3631.4元。
山東鴻正律師事務所王秀鴻主任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孩子進入兒童樂園游玩時,該兒童樂園的負責人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今孩子受傷,商家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其次是孩子的監護人,監護人帶著孩子出門玩耍應當履行監護的義務,所以孩子受傷,家人也有看管不當的責任。
針對本案,作為開設兒童室內游樂園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對在該館玩耍的兒童負有保護、照顧的法律義務,對于其提供兒童玩耍的設備、設施,更需加倍小心,謹慎管理、維護。現被告在經營過程中,對提供消費服務的設施設備的維護未盡安全保障注意義務,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