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區劉某某駕車撞倒行人后,將其送至醫院隨即離開,行人因搶救無效死亡。法庭認定該男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案情
男子駕車撞倒行人,將其送至醫院后擅自離去
近日,劉某某駕駛朋友的小型轎車沿陵城區某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與前方步行由北向南過公路的范某某相撞。
事故發生后,劉某某立刻將范某某送至陵城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辦理好住院手續并墊付醫藥費1萬元后,劉某某在未表明身份情況下,用他人電話告知轄區派出所發生交通事故,詢問轄區有無走失老人。后范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民警接到報警后趕到醫院,劉某某此時因害怕離開了醫院,不僅不接電話,且對于交警隊的短信也置之不理。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五大隊偵查認定,劉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范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幾天后,劉某某投案自首。
庭審
不主動接受公安機關處理,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陵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在肇事后,將傷者送往醫院搶救后逃離,沒有主動接受公安機關處理,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考慮到劉某某在案發后積極搶救受害人;后期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劉某某庭審中自愿認罪,態度較好,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張峰整理
法官解析
陵城區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劉某某對法庭判決當庭表示認可,不再上訴。該案中,被告人劉某某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交警或公安機關交管部門。
法官介紹,認定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標準是行為人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
劉某某在事故發生后迅速將傷者帶離,未能保護現場,作為肇事者也未以個人身份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將傷者送往醫院后擅自離開,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