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證、無牌駕駛,被民警暫扣摩托車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胡兵通訊員李誠)
近日,齊河縣城區的移動交通崗亭被砸,沁園湖北岸的兒童游樂場被人縱火焚燒,社會影響十分惡劣。警方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欒某因摩托車被交警查扣,產生報復社會心理,砸壞移動交通崗亭并焚燒了兒童游樂場。目前,欒某因涉嫌放火罪、尋釁滋事罪被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11月20日下午,齊河縣第一實驗小學放學,交警大隊民警在校門口巡邏時,查獲一男子駕駛無牌踏板摩托車。因無證、無牌駕駛,民警暫扣摩托車時,遭到該男子威脅。在摩托車后備箱內,民警發現有一張獻血卡:欒某,臨邑縣人。
11月21日晚,齊河縣電業公司門口附近的移動交通崗亭被人破壞。犯罪嫌疑人砸壞五塊車窗玻璃和其他物品,還將崗亭內的電壺等物品扔掉,造成經濟損失3000余元。11月22日晚,齊河縣沁園湖北岸兒童游樂園和西岸一間管理房被人縱火焚燒,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齊河警方高度重視,迅速抽調精干力量,全力破案。民警經過廣泛調查走訪,發現焚燒游樂場案嫌疑人與打砸移動交通崗亭的嫌疑人有很多相似之處。民警在走訪中了解到,該嫌疑人砸車時說:“扣我一次車,我就砸一回。”專案組遂將工作重點轉移至交通違法者身上。11月27日,專案組在交警中隊辦公室將犯罪嫌疑人欒某成功抓獲。
經審訊,欒某少年喪父,母親改嫁,無固定職業,常在陽光廣場人力資源市場打工,也常到齊河縣血漿站獻血漿,夜間無固定住宿之地,有違法犯罪史。11月20日下午,欒某因交通違法,摩托車被民警查扣后,產生報復社會的心理。11月21日晚,欒某三次砸壞移動交通崗亭,以發泄心中的怨氣。11月22日晚,欒某又縱火焚燒了沁園湖北岸的兒童游樂場,感覺不解氣,又點燃了西岸的一間管理辦公室,受害人報案時稱損失10余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欒某因涉嫌放火罪、尋釁滋事罪被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
■相關鏈接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