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河北省海興縣高灣鎮某村張某發因門市裝修,通過朋友,從家住慶云縣崔口鎮的韓某處賒購了一宗裝飾材料, 張某發給韓某書寫欠條一張。因欠條書寫潦草,張某發中的“發”寫的像“生”,又因韓某與張某發不熟悉,在多渠道催款未果的情況下,以張某生為被告向慶云法院提起訴訟。
經慶云法院審查,韓某的訴狀及提交的證據符合立案條件,該案隨轉入嚴務法庭承辦。依照訴訟程序,書記員按照韓某訴狀中被告的姓名、住址,向張某生郵寄送達了訴狀、開庭傳票等相關手續。郵遞員打電話給張某發,但對方沒接。非常巧合的是該村中還真有個叫張某生的人,張某生對法院郵寄的法律文書予以拒收,而且回執顯示是本人拒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法律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本次送達符合法律規定,且視為已經送達。
承辦法官如期開庭,并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庭審中韓某向法庭提交“張某生”書寫的欠條以證明其拖欠材料款的事實,但韓某因個人原因不能提供張某生具體的戶籍信息,只向法庭描繪了其大約50歲左右及其他一些體貌特征。因韓某提供張某生的戶籍信息不祥,法院無法進行準確判決。庭審后,承辦法官一行到張某生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依職權調取了其相關戶籍信息,經審查發現存有許多疑點。該村中叫張某生的人年齡已60多歲,還有一個叫張某勝的年齡30多歲,與韓某庭審中的陳述明顯不符。承辦法官一行隨向派出所民警說明情況,將兩人帶頭像的戶籍信息一并調回,供韓某辨認。而經韓某辨認后,兩人均不是從韓某處購買裝飾材料的人。
承辦法官隨向韓某釋明,被告主體不適格,勸韓某撤訴。如不撤訴,法院將駁回韓某的訴訟請求。韓某對此表示理解,隨后主動撤訴。后經韓某多方打聽,又與欠條簽名相比對,才知道購買自己材料的人叫張某發。目前,韓某訴張某發一案已另案處理。。
由于法官辦案嚴謹,及時防止了一起可能導致錯判的案件,避免了張某生無故被負債而深陷錯判錯執的尷尬境地,也避免了法院公正的形象受到不良影響。
法官提醒,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商業交往活動日益頻繁,社會上也出現了一些欺詐、失信等不良現象,導致守信人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屢屢發生。因此,在簽訂合同、打借條、欠條等相關文書或憑證時一定要核實好對方的信息及相關證件,以免對方故意錯寫、漏寫以及潦草書寫公司全稱、個人信息,避免發生糾紛后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記者|李智群 通訊員|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