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劉剛)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十大優秀案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十大優秀案例”。其中,樂陵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劉某故意傷害案”入選。
20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劉某(犯罪時15周歲)之父劉某芳酒后與同村劉某文因瑣事發生口角,后二人在劉某文家門口對罵,劉某文的兩個兒子到場后,與劉某芳相互扭打,繼而兩家發生毆斗。被告人劉某趕到現場,用鐵叉將劉某文叉成重傷,后主動投案。
被告人劉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樂陵市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