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董建新通訊員李昊)6月21日上午,德城區法院在第一審判庭對王某軍等人惡勢力尋釁滋事案和關某民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集中公開宣判。
被告人王某軍、王某民作為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某村原村兩委成員,在該村拆遷、回遷安置過程中,與董某多次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某受王某軍指使,對他人進行恐嚇,嚴重影響他人生活,情節惡劣。
法院認為,4名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軍、王某民、董某、李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屬主犯。被告人李某曾因盜竊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刑罰,應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軍、王某民、董某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軍、王某民、董某賠償了被害人所受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對王某軍、王某民、董某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4被告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2年8個月、2年6個月和2年。
關某民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中,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關某民、李某林與王某宇(已另案判刑)等人,多次對他人進行恐嚇,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關某民、李某林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關某民、李某林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均屬主犯。王某宇、關某民、李某林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王某宇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關某民、李某林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關某民、李某林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王某宇賠償了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害人對王某宇等人的行為表示諒解,依法可以對關某民、李某林酌情從輕處罰。
為打擊犯罪,維護公共秩序,根據被告人關某民、李某林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