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治理須善用鄉土力量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到2020年,現代鄉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鄉村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顯著提高,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鄉村社會治理有效、充滿活力、和諧有序,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
鄉村治理不是政府的獨角戲,必須重視鄉土力量。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事關全體農村群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無論是增強村民自治組織能力,還是豐富村民議事協商形式、實施鄉風文明培育行動,都離不開鄉村的本土力量。近年來,浙江省各地推行的 “村民說事”“三治融合”“互聯網+鄉村治理”等鄉村治理創新做法,給我們最大的啟示就是真正使“村民當家作主”的理念落地生根,實現了鄉村治理 “共建共治共享”?,F實來看,當前,我市各地鄉村治理體系總體還比較薄弱,治理的方式、手段尚不能有效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我區也存在個別村莊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政務公開不夠徹底等現象。這都要求我們,要充分發揮村民的主體作用,以群眾的力量推進鄉村治理。
發揮基層組織的引領作用是關鍵。當前,鄉村治理面臨不少新問題新挑戰,要攻克這些新問題,戰勝這些新挑戰,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作用不容忽視,正如《意見》所明確的,新時代鄉村現代治理要以黨建統領全局。村級基層黨組織是黨在基層的“神經末梢”,也是鄉村治理的引領主體。面對鄉村社會利益格局多元化帶來的新形勢,基層黨組織要以政治強化引領,以自治、德治和法治推進引領,以服務塑造引領,通過增強服務意識、豐富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手段,讓群眾享受到社會發展成果,提升群眾對黨組織的認同度,主動支持、參與鄉村治理各項工作的推進,以協同共治的新局面推動鄉村治理的現代化轉型,不斷提升鄉村治理能力。
釋放人民群眾的自治活力是重點。村民自治是富有生命力的民主制度,實現鄉村治理的現代化,必須在法治的前提下,充分釋放人民群眾的自治活力。鄉村治理政策的制定、實施,要做到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調動人民群眾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只有真正把黨和政府的主張、要求內化為“村規”,把“兩委”班子和大多數村民的主張、愿望升級為“民約”,充分發揮鄉賢、道德榜樣、村規民約、家訓家風的教化作用,才能激發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和活力。在文明鄉風培育、農村文化建設等具體工作的推進中,還要尊重和發揮群眾的首創精神,把為了群眾與依靠群眾相結合,拓寬人民群眾參與鄉村治理的渠道,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格局。
總的來說,要實現鄉村善治,必須常懷為民之心,只有做到鄉村治理為了人民、鄉村治理依靠人民、鄉村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才能匯聚起鄉村治理的強大合力,確保鄉村治理有效。
□胥愛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