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wǎng)訊(記者李智群通訊員王健)日前,慶云縣法院審理一起糾紛案件,承辦法官多次調(diào)解無果后,依法判決被告劉某甲向原告支付拆遷補償款5900元。
被告認為判決書中對事實認定部分有錯誤,但其既未按法定程序上訴,也未提出申訴,而是多次到法院糾纏、吵鬧承辦法官,撕毀證據(jù)材料,要求按其意愿改變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規(guī)定,慶云縣法院依法對劉某甲作出拘留10日,罰款10000元的處罰。
法官提醒,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等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切莫觸碰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