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孫良玉通訊員姜振廣
“知道我遲早躲不過去的,如今你們終于找到我了!事情發生后我很后悔,這段時間在家吃不好、睡不好,出去干活也心不在焉,自己內心特別煎熬……”這是今年3月26日,德州事故處理民警歷時22天,抓獲肇事逃逸駕駛人賈某望時,對方說出的話。
故事還要從3月4日這天說起。當天7時15分許,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122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晶華大道某路口一輛二輪摩托車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電動自行車駕駛員輕微受傷,摩托車駕駛員駕車逃逸。接警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立即派交通犯罪偵查打擊隊值班警組趕赴現場進行處置。“事故發生后我就倒在地上了,對方也沒有停車,我只看到是一輛紅色摩托車,沒看清有沒有車牌號,其他的特征也記不清……”現場面對詢問,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孫某無奈地對辦案民警說。因案發現場早已沒了肇事者蹤影,民警立即開展了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工作,并對現場肇事車輛遺留線索進行提取。
一切就緒后,該大隊立即成立專案組對案件進行調查。辦案民警在對現場周圍視頻監控進行調閱排查時發現,事發時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晶華大道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中大貝萊特公司門前駛入機動車道時,與沿晶華大道由南向北孫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刮碰,事故發生后二輪摩托車向北逃逸。
緊接著,辦案民警以事故現場為中心,利用智能交通管控平臺及公安天網工程對逃逸車輛軌跡展開追蹤。但因監控設備有限“追蹤”被迫停止在北外環北側的一條小路處。專案組成員立即趕赴該車“消失地點”,并對周圍商鋪、工廠展開地毯式排查。經過幾天的排查與蹲守,民警并未發現該車的蹤跡。
專案組成員面對困難迎難而上,通過召開案件分析會,重新整理思路制定了下一步調查取證方案。民警立足事故發生地,對二輪摩托車的來車方向行車軌跡進行詳細調查分析。果真,一組重大線索出現了:該車在樂普大道萬象城小區出發,但是案發當天駕駛員面部戴了口罩,無法看清其具體的面貌特征。經民警對案發前一周該車的行車軌跡進行排查研究,獲知該車每天都從該小區出發,最終成功獲取到一張駕駛人面貌特征明顯的監控卡口照片。
經過人臉識別系統及大數據警務云系統調查取證,專案組最終確定此人為賈某望,其家庭住址就在萬象城小區,隨即警方組織警力對該小區進行摸排。3月26日,民警來到賈某望家中,但并未見到其人。經過詢問,其妻承認了賈某望肇事逃逸的行為,并幫助民警找到了賈某望。通過對現代科技手段與傳統技戰法的綜合應用,專案組于案發后第22天成功將肇事司機賈某望抓捕歸案。“我有C1駕駛證,但沒有摩托車駕駛證。事發后我害怕被公安機關處罰,也為了逃避賠償責任,才僥幸選擇了逃逸……”在審訊室內,賈某望面對民警的詢問連連自責,并說出了文章開頭的那些話。
賈某望因一時僥幸選擇了逃逸。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違反了法律都將受到嚴懲。目前,賈某望已被刑事拘留。【警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要勇于承擔自己的責任,切不可因一時的僥幸心理選擇逃逸,這樣換來的只是更加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