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市文明委出臺文明校園創建管理辦法,明確在實行全日制教學管理的各級各類大學(含大專)、中學(含九年一貫制、中職學校)、小學中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
各級文明委是文明校園評選表彰的主管機構,每兩年評選表彰一屆,圍繞思想道德建設、領導班子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優美環境建設、活動陣地建設六個方面設置評選標準。申報參評文明校園,按照自我檢查、自愿申報、逐級推薦、復查審核、社會公示、審議確定的程序進行,擇優評選出全國文明校園、省級文明校園、市級文明校園、縣(市、區)級文明校園。獲評文明校園的學校,參照執行同級文明單位的獎勵政策。
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將被撤銷文明校園稱號或取消評選資格——
文明校園或申報學校創建周期內出現領導班子成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黨的建設和意識形態工作出現嚴重問題;
有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
有重大校園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消防責任事故、重大不誠信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校園環境安全事件;
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師生員工違法犯罪案件;
有嚴重違規辦學(辦班)、違規招生和違規收費問題;
教師中有嚴重違反師德行為,或學生中發生欺凌、暴力行為,以及師生存有吸毒現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記者|鄧靜 通訊員|任傳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