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應當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鄉鎮黨委每屆任期5年,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以村為基本單元設置黨組織。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村,應當成立黨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與鄰近村聯合成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50人的村,或者黨員人數雖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村,根據工作需要,經縣級地方黨委批準,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黨支部;村黨的委員會受鄉鎮黨委領導。村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500人以上的村黨的委員會,經鄉鎮黨委批準,可以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應當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些黨組織,除黨中央另有規定的以外,受鄉鎮黨委領導。
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具備單獨成立黨組織條件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成立黨組織,一般由所在村黨組織或者鄉鎮黨委領導。在跨村跨鄉鎮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成立的黨組織,由批準其成立的上級黨組織或者縣級黨委組織部門確定隸屬關系。村改社區應當同步調整或者成立黨組織。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銷黨組織,必須經鄉鎮黨委或者以上黨組織批準。
鄉鎮黨委一般設委員7至9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2至3名,應當設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委書記由黨委委員兼任。黨委委員按照鄉鎮領導職務配備,應當進行合理分工,保證各項工作有人負責。村黨的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至5名,其中書記1名,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名;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村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至7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1名、紀檢委員1名。村黨的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至7名,最多不超過9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1至2名、紀委書記1名。 (區黨工委組織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