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鄧靜通訊員馬世利)8月8日,市司法局出臺《德州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狀況承諾制實施辦法》,今后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對經濟困難狀況進行承諾即可辦理申請,此舉旨在解決法律援助申請人難以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問題。這是市司法局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減證便民”工作的創新舉措,為全省首家。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濟困難證明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者縣級民政部門出具,以上單位出具有困難的可由其所在單位出具。經濟困難是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重要法定條件之一,但從實際情況看,當事人獲取經濟困難證明難、證明單位認定難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部分群眾存在多次跑、來回跑的現象。實行經濟困難承諾制后,是否提交經濟狀況證明,由申請人自己選擇,可以采取提交經濟困難證明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承諾的方式。就是說以前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要首先到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或有關單位開具家庭狀況證明,現在可以直接到法律援助機構,只要實事求是對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書面承諾即可。
選擇進行書面承諾的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法律援助申請人及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登記表》,并簽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狀況承諾書》。申請人應當承諾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收入情況、支出情況、家庭主要財產狀況、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所在組織(單位)聯系人信息等內容真實。法律援助機構將通過電話調查、走訪調查、數據共享等方式進行抽查核實。
為提升申請人的誠信承諾意識,《辦法》明確,對虛假承諾的申請人,一方面要承擔法律援助被終止或撤銷該援助案件、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后果;另一方面,申請人失信情況會被函告其所在單位或社區(村),并列入全市法律援助失信申請人黑名單,今后在全市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時,都不再享有承諾制待遇。我市還會逐步將失信申請人納入社會聯合懲戒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