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解除裝修合同要付1.7萬違約金?
律師:格式合同未有對裝修公司不利解釋不合理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見習記者王風林)
8月30日,市民崔女士撥打本報新聞熱線2220000反映,她向城區一裝修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后,雙方發生了糾紛,崔女士打算終止合同,但對方以崔女士違約為由,要求她支付17000元的違約金。
據崔女士介紹,此前她在新華路一小區購買了一處二手房。7月14日,一家裝修公司通過電話聯系到她,表示可以提供免費的裝修效果圖。此后,該公司的設計總監、業務員等四人向她輪番介紹公司的實力,表示將提供最優質的建材和專業的設計。同時,表示公司最近有優惠活動,但將在當天截止。
當天晚上7點左右,雙方簽訂了裝修合同,崔女士按照對方要求支付了26000元的裝修首付款。但是在此后的溝通中,裝修公司還要崔女士另行承擔砸墻費,同時在之前價格基礎上還要再收取購買陽臺、廚房瓷磚等費用。
崔女士對此十分不解,去裝修公司詢問時,經辦業務員解釋,本意就是裝修合同中注明的費用并非全額費用。崔女士再三去裝修公司反映情況,但公司還是堅持另行收費或者可以解除雙方的合同,但要扣除違約金。
崔女士認為,裝修工作因尚未開始,便要求終止合同。而裝修公司表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于工程變更一項中提到“合同簽訂后,工程開工前,如果甲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減少合同規定的項目時,需向另一方支付減項金額20%的違約金。”裝修公司提出,雖然工程還沒開始,但崔女士也應支付違約金。
崔女士是否要向裝修公司繳納違約金呢?對于崔女士的疑問,德州晚報公益律師團成員、山東涵諾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永華表示,裝修公司使用的合同是裝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對適用格式條款的規定,應當做出對裝修公司不利的解釋。也就是,認定合同中約定的費用已經包括了房屋全部的裝修,公司讓客戶在另行增加費用是不合理的,客戶無需付費。
另外,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根據現在裝修公司沒有進入施工現場也沒有購買裝修所需材料的情況,直接按20%的標準要客戶承擔違約金,是不妥當的。
因此,在這次糾紛中崔女士有權終止該合同,并且有權利討回所有首付款。另外,裝修公司在沒有開始施工的情況下,僅憑格式合同就要求崔女士承擔裝修全額費用20%違約金,更是缺少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