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董建新通訊員李啟龍)俗話說大樹底下好乘涼,可齊河縣潘店鎮井王村的張某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原來,他家莊稼地旁的大樹太“大”了,導致自己的莊稼營養不良,嚴重減產。 11月1日,張某來到齊河縣司法局潘店司法所申請人民調解。
調解員經過走訪調查,發現井王村朱某等人將承包地內栽種上了楊樹,茂密的樹葉將張某家的莊稼遮蓋得嚴嚴實實。張某多次找朱某協商,要求其將楊樹砍掉,減少自己損失,但均被拒絕。時間長了,鄰里之間矛盾越來越大,張某多次揚言要找人砍掉楊樹。
為化解該糾紛,調解員多次上門釋法析理,潘店司法所所長李懷海將類似的樹遮蔭訴訟判決書展示在當事人面前,講解鑒定賠償標準等法律問題,朱某這才意識到,樹遮蔭已經損害到鄰居利益,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見朱某心理發生變化,李懷海趁熱打鐵,動之以情,“大家都是生活在一起的鄰居,遠親不如近鄰。損害事實已定,如果張某起訴,你需要承擔近萬元的賠償費?,F在以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你主動砍掉造成遮蔭的樹木,樹你們可以賣掉,既維護了張某合法權益,又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嗎? ”李懷海說。
經過大家共同努力,朱某當場向張某表示歉意,承諾在3天內將涉事楊樹全部砍掉,這一場由樹遮蔭引起的糾紛得以化解。
■釋法析理
耕地的主要用途是種植莊稼,朱某家的樹木影響了張某莊稼生長,理應砍伐。同時,在可耕地里種樹,需要經過相鄰方同意,如果造成損失,就可能對相鄰方構成《物權法》意義上的侵權。如果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業,還被《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