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1997年犯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判決認為該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審判決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審判決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確有錯誤,依法予以撤銷,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并與其出獄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并,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孫小果因1994年犯強奸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后被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辦理期間,其父母通過偽造病歷幫助孫小果非法取保候審、保外就醫,致使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長期逍遙法外。
在未收監執行期間,孫小果于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脅迫手段強奸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為幼女(未遂),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強奸婦女多人和在公共場所劫持并強奸等特別嚴重情節,同時還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當眾強奸、強奸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強奸罪再犯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1997年11月7日,孫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少女,對二人進行暴力傷害和凌辱摧殘,致一名被害人重傷,犯罪手段極其兇殘,其行為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 孫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為,孫小果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實施犯罪,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屬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該案原再審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次再審依法予以糾正。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認定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1994年犯強奸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
本次再審期間,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孫小果于2013至2018年間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維持原判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該判決已經生效,所判處的刑罰應與本次再審確定的刑罰合并執行,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孫小果的死刑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旁聽了案件公開宣判。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