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對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以及該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特別是針對醫護人員、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員實施人身傷害的;
四、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
五、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聽從勸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六、不服從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或者所屬單位指揮安排,不如實告知重點疫情地區行程及疫情人員接觸史,嚴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
七、重點疫情地區來德人員不遵守居家隔離有關規定,參與、組織聚集聚會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或者編造虛假信息推銷商品和服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和假藥、劣藥及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十、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一、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后果嚴重的;
十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三、假借研制、生產、銷售疫情防控產品,詐騙公私財物,或者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四、不顧疫情防控大局,以個人或群體利益為由,搞聚眾上訪,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五、其他妨礙、擾亂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具有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將視情節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警告訓誡、罰款拘留等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記者|李智群 通訊員|滕飛 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