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寧津兩名男子因煙花爆竹“惹禍上身”,一人因非法儲存煙花爆竹被行政拘留,一人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處以罰款。
3月1日8時許,寧津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寧津縣振華大街東首路南燃放煙花爆竹。民警趕到舉報地點時,發現王某正在燃放煙花爆竹,民警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并依規對其進行了罰款處罰。在接受民警思想教育后,王某認錯態度良好,表示會積極向親朋好友宣傳禁燃規定,再也不會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1月13日17時許,寧津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接群眾舉報稱:在寧津縣城區閆沙市場某院內倉庫中違規儲存有若干箱煙花爆竹。
經查,1月13日至2月28日期間,經過民警調查以及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確定該倉庫內儲存的煙花爆竹為非法儲存含有黑火藥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最終,寧津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姚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并收繳鞭炮九十六箱。
寧津縣人民政府
關于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在我縣城區范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動。
二、本縣煙花爆竹實行禁止和限制相結合的方式,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外,煙花爆竹燃放實行限制區域限時燃放制度。
寧津縣城區限制燃放區域為:東至宏圖路(249省道)東側以西、西至西環一路(寧東公路)西側以東、南至三嶺大街南側以北、北至寧津新河以南。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每年的農歷臘月二十三全天,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初五全天,正月十五全天。上述時間外的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三、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的,禁止燃放。
四、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消防機構負責做好允許燃放期間的滅火救援準備,對取得燃放許可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防火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合理布設煙花爆竹臨時零售網點。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測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噪聲等環境的影響,及時公布監則結果。
城市管理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城市道路、公園等公共區域內的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婚姻登記機構、殯葬服務業經營者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宣傳,引導婚喪嫁娶活動遵守煙花爆竹燃放通告。
教育部門負責對中小學校師生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的宣傳。
文化廣播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日常宣傳和典型案件曝光。
五、本縣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文物保護單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郵政、通信樞紐、車站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內;
(六)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文化場所,停車場、
公園、商場、集貿市場,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企業生產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景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林地、苗圃、城市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內;
(九)高層建筑物周邊、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場所、單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六、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發射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內、屋頂、陽臺、窗口燃
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七、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通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
寧津縣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通訊員|李向強
編輯|石少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