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劉暢通訊員尹巖)
春耕前焚燒秸稈和雜草,是農民傳統耕種習慣之一,因此每年的三、四月份,是農民燒荒的高峰期,而每年春季因此引發的火災也不在少數。
3月2日14時49分,德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樂陵市西城消防救援站接警稱,樂陵市江山學校附近雜草起火,西城救援站接警出動。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經調查得知,該火災系人為造成,起火原因是云紅街道辦事處雙廟趙村村民趙某忠為清理自家田地里的野草進行燒荒時,不慎引起火災。由于春季天氣干燥且風大,火勢迅速蔓延擴大,將多名村民農田樹木引燃,導致過火面積近20畝,約有500余棵樹木不同程度燒損。
由于趙某忠的行為已構成過失引起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消防部門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4條明確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由燒荒造成火災,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嚴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止使用明火區域焚燒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焚燒秸桿的違法行為人一般應當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