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噪聲污染,推進現代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德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全部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他縣(市、區)的城區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一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區域,陵城區、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予以公布。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可以燃放的具體時間,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在允許燃放的時間內,嚴格控制燃放種類,禁止燃放A類、B類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未標明“個人燃放類”的煙花爆竹。
第四條 本條例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負責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相關重大事項,明確相關單位、部門職責并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范圍,負責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條例,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關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取得燃放許可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防火安全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測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噪聲等環境的影響,及時公布監測結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廣場、風景區、城市道路、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區域內的禁止燃放警示標識的設置,做好上述區域的巡查,及時勸阻和配合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婚姻登記機構、殯葬服務業經營者開展煙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宣傳,引導婚喪嫁娶活動遵守煙花爆竹禁止燃放規定;負責加強對殯儀館、公墓、烈士陵園等場所的管理,監督、制止非法燃放行為。
教育部門負責對學校師生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宣傳教育。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媒體日常宣傳。
第六條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二)重要軍事設施;(三)文物保護單位;(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五)廣播電臺、電視臺,郵政、通信樞紐,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六)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文化場所,停車場、集貿市場,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企業生產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公園、商場、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旅游景區、宗教活動場所、殯儀館、公墓、烈士陵園等人員密集場所;(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八)林地、苗圃、城市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域內;(九)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重要農業生產設施;(十)高層建筑物周邊、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十一)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前款規定場所、單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劃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部位,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重污染天氣由德州市人民政府依據環境保護、氣象主管部門的預警報告確定并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條所列的區域、場所、部位,不得經營煙花爆竹。
第九條 重大節日和重要慶祝、慶典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承接婚慶、宴席事宜的酒店、賓館,不得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活動,并在重大節日、重污染天氣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傳。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應當在本單位、本行業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活動。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引導??梢哉偌用瘛⒋迕窕蛘邩I主會議,就本居住區域有關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對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煙花爆竹燃放的宣傳教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關教育和監管,及時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酒店、賓館、婚慶公司等承辦婚慶、典禮的單位,應當對服務委托人進行不得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提示。對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倡導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禁止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獎勵辦法由德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以五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火災的,由消防救援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執行煙花爆竹燃放的相關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給予批評教育直至依紀依規給予黨政紀處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