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解讀疫情防控期間熱點法律問題
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孫良玉整理
自年初至今,一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各行各業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一時間,延長春節假期、推遲復工時間、管控交通出行和人口流動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建設工程項目。
那么,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施工領域會受哪些影響?相關人員又應如何應對?本期,德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市京師(德州)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創始合伙人周立國應邀進行詳細解答。
仲裁員簡介:
周立國,德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市京師(德州)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創始合伙人,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專家庫入庫專家。
社會兼職:山東省律師協會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德州市律師協會法律顧問委員會秘書長、德州市律師協會實習律師面試考核委員會委員、德州市律師協會律師獎懲委員會委員。
周立國律師多次被評為“優秀共產黨員”、“德州市優秀律師”。2018年7月,被中共全國律師行業協會黨委評為“全國優秀黨員律師”。2019年12月,被司法部評為“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先進個人”。
1、新冠肺炎疫情對開工時間有何影響?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因無法具備施工條件的,應當從具備開工條件的時間開始起算開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建設工程解釋(二)》)第五條規定,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具備開工條件是確定開工日期的關鍵所在。
2、因疫情造成工程施工工期延誤,施工方是否承擔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就建設工程領域而言,新冠肺炎疫情其性質屬于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在工程總承包方、分包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確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施工方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已引起或將引起工期順延的,應當順延工期,同時應當免除疫情影響期限內的工期延誤責任,若施工方在疫情發生之前或已具備施工條件未按時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則需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3、疫情期間出現的相應損失,合同雙方應如何分擔?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相應損失,該部分損失如何分擔在法律上無強制性規定,若合同雙方在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此部分內容有特別約定則按照合同約定分擔。若無特別約定,雙方同意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的,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條款中對此項內容已做約定,則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
4、簽訂合同雙方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答:需看疫情是否已經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受疫情影響但符合繼續履行條件的建設施工合同,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合同雙方應就履行期限、違約金等條款重新協商,積極繼續履行合同,若一方可以履行但拒絕履行,另一方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5、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可抗力不賠償工期和損失”怎么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上述條款的約定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可抗力不賠償工期和損失”的約定違背上述條款,不能按照該約定實際履行。
6、新冠肺炎疫情對工期有何影響?(2017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適用)
答:《建設工程解釋(二)》第六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若雙方是按照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則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約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
7、工程質量問題已經存在,因疫情導致不能及時修復產生額外費用由誰承擔?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在疫情發生之前存在質量問題即施工方已經存在過錯,因疫情影響又產生額外的費用是在已經產生問題存在過錯方的基礎上發生,則施工方不能以疫情系不可抗力事件而免除責任。
8、因疫情造成損失,受損方索賠需收集哪些證據?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收集政府的命令作為不可抗力的證據。(2)若因疫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并收集已經通知對方的相關證據。(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已經積極采取措施有效減少損失,并避免損失擴大,則收集為避免損失已積極采取措施的相關證據。(4)根據雙方交易及溝通習慣,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發出索賠通知書,告知對方索賠的事實及理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收集索賠方面的證據,若對方在收到索賠材料后與索賠方進行洽談,注意留存雙方協商洽談的有關證據。(5)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雙方已經核算的,留存核算的相關證據,若未進行核算,督促對方進行核算并留存相關證據。
9、是否因疫情事件無需向法院申請對財產續保?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因財產保全到期后將自動解封,建議施工企業對需要續保的案件及時與法院溝通是否能以電子版形式先行提交申請后期再提交書面材料,同時確定提交書面材料時間。
10、疫情事件對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期間是否中止或中斷?
答:《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上述條款確認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六個月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期間不中止、不中斷。
(以上觀點僅代表仲裁員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