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建議,即日起至5月20日可向市文明辦反饋。電子郵箱:dzswmbxtk@126.com,聯系電話:0534-2686132。
德州市文明辦2020年5月9日目 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總 則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倡導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加快建設新時代現代化新德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定義】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促進原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積極參與、各方協同配合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主管機構職責】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四)督導相關單位受理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五)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社會責任,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支持與引領】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輿論宣傳】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平臺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正面引導,開展文明建設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行為規范
第九條【總體要求】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公共交通】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共交通行為規范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地點、時間停放機動車,規范停放自行車、電動車等非機動車;(二)駕駛機動車不吸煙、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通訊工具,依法使用燈光、喇叭,不占用專用車道,非緊急情況時不占用應急車道;(三)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時減速行駛,禮讓行人;(四)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或者規定車道行駛,不得占用人行橫道,不逆向行駛或者并排行駛,不隨意變道、超速、搶行、越線停車;(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通道,不得闖紅燈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遇機動車禮讓時快速通過;(六)不得在路沿石與道路臺階處私自設置上下坡通道、搭建通行輔助物,不在公共道路私自設置地樁,不私自改變道路現狀;(七)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公共環境】公民應當自覺踐行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范,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隨地吐痰,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傳染病患者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二)禁止隨地便溺、亂扔垃圾、亂倒污水、向車外拋灑物品;(三)禁止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煙場所吸煙;(四)禁止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躺臥公共座椅;(五)禁止制造噪聲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六)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張貼、涂寫、刻畫影響城鎮容貌的文字、圖案,禁止在城鎮道路及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宣傳品;(七)集貿市場、便民網點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制度,保持好責任區的容貌整潔和環境衛生清潔;(八)沿街門店經營者應當遵守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保持責任區內的綠化美化、衛生整潔、車輛停放秩序良好、無亂貼亂畫及店外無經營;(九)互聯網租賃交通工具運營企業應當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車輛使用者應當按規定區域內停放,不得阻礙車輛行人正常通行,影響城市容貌;(十)攜帶寵物外出,攜帶人應當使用牽引繩(鏈),即時清除寵物在城鎮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十一)其他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公共秩序】公民應當自覺踐行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范,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公共禮儀,言談舉止文明,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文明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公眾活動;(二)遇突發事件,不聚集、不圍觀,服從政府及相關單位的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三)購買商品、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坐電梯時遵守安全規定,有序上下;(四)露天表演、廣場舞、健步走、持械健身等活動應當以不妨礙他人共享公共場所及設施、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為基本前提;(五)文明上網,禁止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禁止瀏覽不良網頁,禁止以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欺詐他人;(六)禁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七)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生態文明】公民應當自覺踐行生態文明行為規范,遵守下列規定:(一)保護生態環境,積極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二)保護野生動植物,不濫食野生動物;(三)節約資源,低碳生活,綠色出行,分類收集、投放垃圾,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四)文明用餐,綠色用餐,推行公筷公勺分餐的用餐方式,倡議餐飲企業提供公筷公勺,反對鋪張浪費;(五)其他生態保護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鄉村文明】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鄉村文明行為規范,遵守下列規定:(一)保護耕地、林地、草場、水域,不破壞植被,不私挖亂采、不濫捕亂獵;(二)自覺保持家中及房前屋后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三)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四)不在公路等公共空間打場曬糧;(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社區文明】公民應當自覺踐行社區文明行為規范,遵守下列規定:(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組織的公益活動;(二)愛護社區環境,不亂堆雜物,主動清掃樓道衛生,主動清理樓內外張貼的小廣告;(三)不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不私拉亂扯電線,不亂停亂放車輛;(四)裝修房屋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影響建筑安全;(五)不在公共綠地、樓道、樓頂等社區公共空間堆放物品、飼養動物、私自種植、懸掛私人物品、晾曬衣物等;(六)業主應當遵守管理規約,不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內的道路、場地,不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七)其他社區物業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家庭文明】公民應當自覺踐行家庭文明行為規范,遵守下列規定:(一)重視家庭教育,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弘揚儒家優秀傳統文化;(二)建立平等、互敬、互愛、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妻關系,反對家庭暴力;(三)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四)父母等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當履行扶養義務,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強自立能力;(五)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文明旅游】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旅游行為規范,遵守下列規定:(一)愛護旅游資源,不損壞景區的景觀;(二)遵守景區安全規定,服從景區管理,不擾亂正常旅游秩序;(三)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鼓勵倡導】全社會鼓勵倡導以下行為:(一)見義勇為;(二)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三)依法設立志愿組織,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四)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組織及器官;(五)依法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濟困、救孤等公益活動;(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七)其他引領文明風尚、弘揚文明精神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九條【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提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曝光不文明行為】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對不文明行為以適當形式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條【自律自治規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支持行業協會、基層自治組織、住宅小區等,依法制定服務規范、自律章程、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范,推動相關單位、行業和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三條【齊抓共管】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加強文明行為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規范執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責任單位執法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崗位工作規范,積極履行職責,提升服務質量,公正、文明、規范執法。
第二十五條【鼓勵倡導行為的支持促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志愿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并依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保護其合法權益,并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對慈善公益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參加慈善公益的個人及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難的,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時應當優先給予幫助。
對表現突出的獻血者和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可以在血液臨床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不文明行為勸阻】公民有權勸阻、舉報不文明行為。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物業服務、保安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勸阻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勸阻不文明行為,對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舉報。
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不得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投訴與舉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根據執法需要,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提供協助。
第二十八條【文明巡訪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從熱心公益的人員中聘請市民文明巡訪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公共秩序維護和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基礎設施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依照規定的標準設置垃圾回收設施并保持正常清運;
(二)依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并保持開放;
(三)社區應當有正式辦公場所,健全文化活動中心和黨員教育、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新建不滿五年的小區應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四)商業、辦公、居住密集區域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根據城區道路實際情況,合理施劃公共停車位;
(五)醫療機構、交通運輸場所、公共文體服務場所、旅游休閑場所和商業經營場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
(六)公共場所、窗口單位按照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人、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或者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人予以警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二十元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路沿石以內人行道未施劃泊車位區域停放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罰款:
(一)隨意傾倒或者丟棄垃圾、污物的;(《德州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二)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的;(《德州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
(四)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張貼、涂寫、刻畫影響城鎮容貌的文字、圖案,責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城鎮道路及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宣傳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宣傳品;未停止違法行為的,對散發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發布人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德州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在城市建成區內焚燒樹枝、落葉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租賃車輛運營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限制其本地投放總量。
第三十五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規范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或者自愿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采取辱罵、威脅、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職人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且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告知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作為、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從重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