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求《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見建議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文明辦、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委聯合起草了《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建議。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形成了《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為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確保法規有特色、可操作、好執行,現向社會再次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意見征求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0日。
通訊地址:德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新城綜合樓A區427室)
聯系電話:0534-2308196 0534-2306191
電子郵箱:dzrdfgw@dz.shandong.cn
德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11月6日
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遵循政府組織實施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規范與引導相結合、教育與獎懲相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城市管理和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作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范人物和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范等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實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高行政效能,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引領示范作用。
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的窗口單位應當制定服務標準,落實便民措施,公開服務承諾,明示辦事程序,提供文明優質服務。
行政機關及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當著裝規范、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規范,服務熱情周到。
第十條 公民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循文明禮儀,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言談舉止文明,不大聲喧嘩、不說粗話臟話;
(二)著裝整潔得體,不赤膊光膀;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下后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六)開展露天表演、廣場舞、甩鞭等娛樂健身活動,不得產生噪音干擾他人生活、學習和工作;
(七)觀看電影、演出、各類比賽時,遵守現場秩序,維護環境衛生,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八)遵守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設置的“一米線”文明引導標識;
(九)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得圍觀聚集;
(十)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道路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或者其他電子產品,依法使用燈光、喇叭,不得隨意變道、加塞,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主動讓行,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時減速行駛、禮讓行人;
(三)駕駛非機動車不得逆向行駛,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橫過機動車道時下車推行,等候交通信號燈不得超越停止線;
(四)行人不得亂穿馬路,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低頭使用通訊工具,遇機動車禮讓時快速通過;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六)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泊位內,并按照泊位指示方向有序停放、順向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
(七)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
(八)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范服務,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上下客時不得違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無故拒載,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主動出示發票;
(九)互聯網租賃交通工具運營企業應當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車輛使用者應當按規定區域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十)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規范,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一)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傳染病患者應當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不得非法捕獵、買賣、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五)不得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環衛設施,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躺臥公共座椅,不破壞公共廁所內設施,文明如廁;
(六)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張貼、涂寫、刻畫影響城鎮容貌的文字、圖案,不得在城鎮道路及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宣傳品;
(七)農貿(集貿)市場、便民網點、沿街門店經營管理者應當保持責任區的容貌整潔、衛生清潔、車輛有序停放,不得亂貼亂畫、店外經營,不得設置路緣接坡,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場地上設置隔離樁、地鎖等設施;
(八)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養犬;
(九)綠色環保祭祀,不得在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拋灑、焚燒、擺放祭奠物品;
(十)其他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踐行鄰里和睦、友愛互助,共同維護社區公共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配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不得在公共區域私搭亂建、堆放雜物,不得圈占公共綠地,不得毀綠種菜;
(三)不得違反用電安全私拉亂接;
(四)裝修作業或者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合理安排時間、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車輛按規定有序停放,不得妨礙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車庫出入口,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時移離廢舊車輛;
(六)不得向室外拋擲物品;
(七)其他社區物業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注重家庭美德,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和約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培育文明行為習慣;
(四)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扶持,不得遺棄、虐待;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規范。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積極建設美麗鄉村,共同培育文明鄉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保持庭院及房前屋后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
(二)禁止隨意丟棄農藥瓶、化肥包裝物及廢棄農用塑料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三)養殖家禽家畜,保持養殖區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四)不在公路等公共空間打場曬糧,不得焚燒秸稈、落葉、垃圾;
(五)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醫務人員應當文明行醫,恪守醫德,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患者應當文明就醫,遵守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不辱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正常診療秩序。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范圍,建設文明校園,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中華優秀文化傳承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制定教師文明禮儀規范,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范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得毆打、侮辱學生;
(四)將文明行為的要求納入課程體系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制定防止校園欺凌的相關措施,教育學生尊敬師長、團結友愛,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學生、家長、監護人以及其他人員,應當尊重教師,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實施擾亂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文明語言,不得侮辱、誹謗他人;
(二)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得公開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三)不得發布和傳播具有迷信、色情、賭博、暴力等內容的視聽資料和信息;
(四)不得編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五)不得侵犯知識產權;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網絡文明規范。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踐行文明旅游行為規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旅游資源,不以刻劃、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損壞景區的景觀,不損壞旅游景區景點內的公共設施;
(三)遵守景區安全規定,服從景區管理,不擾亂正常旅游秩序;
(四)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在參觀游覽英雄烈士紀念場所時,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五)愛護文物古跡,不得違反規定攀爬、觸摸文物或者對文物進行拍照攝像;
(六)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語言文明、熱情服務、禮貌待客;
(二)誠信經營,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三)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四)不得未經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五)其他經營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倡導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踐行下列文明行為:
(一)愛惜糧食,厲行節約,按需點餐,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合理消費,不鋪張浪費;
(三)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一次性餐具;
(四)綠色出行,優先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移風易俗,文明辦理婚喪嫁娶事宜,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不盲目攀比、不惡俗鬧婚,喪事簡辦、厚養薄葬;
(六)其他有益于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民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表彰或者獎勵、經濟補助和法律援助等機制,依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愿、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和在遺體捐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無償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可以在血液臨床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尊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退出現役軍人、烈士以及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及其家屬。
鼓勵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濟困、救孤、扶老、助學等慈善公益活動,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條 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鼓勵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撥打急救、報警等緊急服務電話呼救。
第二十六條 鼓勵依法建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拓寬志愿服務領域。鼓勵公民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時,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建立志愿服務記錄、評價、時間儲蓄制度,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
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所屬的體育健身設施、沿街單位所屬的廁所向公眾開放。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機構停車場向外開放。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站點,為戶外作業工人或者其他有需要幫助的人提供飲用水、應急藥品、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對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員予以表揚獎勵:
(一)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效顯著的;
(二)參加志愿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三)積極參加無償獻血或者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四)見義勇為或者樂于助人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優異的。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困難幫扶制度,對因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受到縣級以上表彰或者獎勵的公民在就業、住房、貸款、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實際困難采取措施優先解決,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愿者等先進典型推選活動,并給予先進典型表揚激勵。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先進典型。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完善下列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母嬰室等便利設施以及重點場所的急救設施、設備和藥品;
(四)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等環衛設施;
(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六)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設施完好可用、整潔有序,并設置顯著的文明提示。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有序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宣傳、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文明范例,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傳播文明行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廣告。鼓勵自媒體刊發、傳播積極向上的文明用語、視頻等宣傳品。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提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民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 教育、商務、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及時制止、處理相關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等,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范,推動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從熱心公益的人員中聘請市民文明巡訪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公共秩序維護和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錄入公民因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獎勵或者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并對嚴重失信的不文明行為人依法實施懲戒。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依法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但涉及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法律規定不得曝光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申請參加并按要求完成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編輯|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