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日前,德州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于2020年11月30日經德州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于近日進行公布。該條例共六章、41條,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
條例分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范、鼓勵與支持、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六大章節。其中,條例第二條明確“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提高社會文明水平的行為”。在“文明行為基本規范”方面,條例對公共秩序文明行為、交通文明行為、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社區文明行為、鄉村文明行為、旅游文明行為、上網文明行為以及經營文明行為、校園文明行為等13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在“保障與監督”方面,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愛心服務站點,為戶外作業工人或者其他有需要幫助的人提供飲用水、應急藥品、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此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平臺,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查處和反饋結果。(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孫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