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為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市政府近日出臺《德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明確了規范性文件在起草、合法性審查、決定和發布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根據辦法,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的社會管理領域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制定前評估。
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時,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全面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外,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者網站公示等方式公開征求意見。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眾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辦法中提出,規范性文件要進行合法性審查。起草部門將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報送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時,經審查,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不合法,或者超越法定權限,或者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相違背,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的,由司法行政部門通知制定機關在30日內作出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一旦存在不按規定程序制定、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不按規定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等情形,將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潘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