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1、規范金融機構行為方面
(1)加強內部管理
《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和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具體實施,應當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和全流程管控機制,應當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合理納入考核評價范圍,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題培訓。
(2)突出權利保護
第一,引入了受尊重權。《新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不得使用歧視性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表述。
第二,對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新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真實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費者的業務指令,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服務;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產品或服務;不得排除、限制金融消費者選擇同業機構產品或服務;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或者服務。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對金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三,擴大了信息披露范圍,強化了知情權保護。相較于《原辦法》,《新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披露貸款產品的年化利率,披露產品或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披露實際承擔合同義務的經營主體完整的中文名稱;格式條款應以顯著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金融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3)規范營銷宣傳行為
《新辦法》吸收了“一行兩會一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相關內容,對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規范,主要包括:
第一,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
第二,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事中管控機制,加強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測與管控,確保遵循基本程序和標準。
第三,金融機構應當對營銷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假宣傳。
第四,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的,應當提供拒絕繼續接收金融營銷信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