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同江
據德州新聞網報道,德州市區,個別家長為了方便接送孩子,隨意將低速電動車停在機動車道內,或者在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之間隨意變道行駛,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秩序,眾多正常行駛的車輛見狀紛紛避讓。針對亂象,市政府近日發布通告,對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進行治理,在一定區域內限行。
社會上,對低速違規電動車禁行限行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但另一方面,低速電動車的駕駛者很多是老人、農民、小商小販、殘疾人,限行禁行關乎民生,關乎弱勢群體生活生產。那么,禁止限制低速電動車,有什么法律和政策依據嗎?
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條規定:“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八條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違規低速電動車具有機動車的能量、速度,但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如果不將其視為機動車,則多數低速電動車沒有登記,違反了第十八條規定。
從政策上看,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指出,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多數產品屬于道路機動車輛,但生產使用未納入機動車管理體系,產品制動、轉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通知對源頭治理、長效機制、標準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并規定從2019年1月開始進入清理整頓階段。
現在已經是2021年9月,清理整頓應該加速進行了。這是一項涉及面廣、操作難度大、影響范圍廣的專項工作。希望統籌安全與民生,既要從維護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抓好清理整頓,又要從照顧實際關切的角度做好替代方案,比如加強公交車頻次,力爭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