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編密織牢民生安全網
德州市民政局相關工作人員就《德州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李莉本報通訊員劉飛翔賈志杰
日前,為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我市出臺了《德州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救助供養的條件,細化了有關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相關規定。
《辦法》自上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就此,本報專訪了德州市社會救助服務中心救助事務部部長王文慧。
記者:《辦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共八章、三十五條,明確了特困人員的認定條件、申請及受理、審核確認、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辦法、照料服務與監護、終止救助供養等方面的標準及流程。
實地調研完善救助體系
記者:能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目的和制定背景嗎?
答:這次我市首次制定出臺《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主要是依據《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山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魯民〔2021〕45號)等,在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及基層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最終制定而成。
《辦法》的出臺主要是為了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進一步明確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程序等。同時,適度擴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范圍,切實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記者:《辦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分總則、認定條件、申請及受理、審核確認、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照料服務與監護、終止救助供養、附則,共八章、三十五條。
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制定依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認定條件同時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以及不能認定為特困人員的具體情形。
申請及受理,則明確了特困人員申請方式及受理審核流程。
審核確認,明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前必須進行調查核實、審核確認及公示等相關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是在給予被確認為特困人員的救助對象救助供養待遇之前,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針對其生活自理能力進行全面評估,再根據其自理狀況,分類進行救助。
照料服務與監護,明確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2種。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終止救助供養,明確了終止救助供養的具體情形及審核公示程序等內容。
記者:《辦法》與2016年發布的《德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實施意見》相比,有哪些改變?
答:此次適度擴大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范圍。
在無勞動能力認定方面,殘疾等級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以及一級視力殘疾人。
另外在特困人員認定條件方面,增加2項內容: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精準認定 全力保障兜底
記者:《辦法》中提到的特困人員主要是指哪類人群?
答:特困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這一群體是困難群眾中最困難、最脆弱的群體,保障好他們的基本生活和做好供養服務相關工作,是各級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責任,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民生安全網的重要舉措。
記者:特困人員應該如何申請救助供養?申請時有沒有需要注意的事項。
答:申請救助供養可以由特困人員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在“德救助”微信小程序中提交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時需如實提交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需簽訂誠信承諾和授權委托書面材料,自愿接受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和核對機構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核查,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記者:特困人員認定工作一般遵循哪些原則?
答:主要包括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嚴格規范,高效便民;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記者: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條件是什么?
答:具有德州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記者:申請特困人員符合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答: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記者:請問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答:特困人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可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記者:政府是如何保障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
答:針對分散供養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為特困人員明確監護人,并指導其履行監護職責。同時簽訂多方協議,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照料服務人員(機構)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四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集中供養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入住相應的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供養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同時,也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安排到其他社會養老服務機構供養。
精確評估 健全監護職責
記者:特困人員如何選擇救助供養形式?
答:特困人員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救助供養形式的權利。根據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結果,評定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記者:您所說的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都有哪些?
答: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進行評估:自主吃飯、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廁、室內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6項指標全部達標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不能達標的,可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標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記者: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與其他政策是如何銜接的?
答: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對于公安機關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可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滯留人員身份查詢確認并返鄉后,結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戶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記者:特困人員終止救助供養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細則規定;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本人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其中,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記者: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如何申請退出供養范圍呢?
答: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后,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在其所在村(居)或者供養服務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再作出終止決定并及時辦理終止手續;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
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