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涉及森林資源的一審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為加強對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導,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14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森林資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經營、林業碳匯等新類型擔保、公益林經營、森林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等問題予以規范。
《解釋》共23個條文,內容分為一般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新類型案件、森林生態環境保護等四個部分法律適用問題。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強化市場規則統一,明確林地林木交易及糾紛受理規則。《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因作為物權變動原因的民事行為,對林地林木的物權歸屬、內容產生爭議,依據《民法典》第234條規定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時明確,當事人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林地林木確權、登記行為產生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以未辦理批準、登記、備案、審查、審核等手續為由,主張林業經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取得相關權利的當事人通過合同責任方式進行救濟。
二是保障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細化林地承包經營規則。《解釋》在《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基礎上,根據林業生產經營特點進行了細化。第6條明確,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或者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方主張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第10條規定,林地承包期內,因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繼承等原因,承包方發生變動,林地經營權人請求新的承包方繼續履行原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是落實生態區位保護要求,明確公益林經營利用規則。《解釋》第14條規定,對于當事人訂立的公益林經營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特別審查,確保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鼓勵經科學論證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
四是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規范林業碳匯交易規則。《解釋》第16條明確,對于以林業碳匯為客體的新類型擔保,人民法院在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基礎上,依法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第20條允許當事人通過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明確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適用。
五是總結審判實踐經驗,豐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規則。《解釋》于第17條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森林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以補種樹木、恢復植被、恢復林地土壤性狀、投放相應生物種群等方式承擔修復責任;于第19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侵權人承擔的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應當綜合考慮受損森林資源在調節氣候、固碳增匯、保護生物多樣性、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方面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予以合理認定。
最高法還發布了10個典型案例。該批案例對森林資源保護和利用法律適用規則的有益探索及經驗總結,涉及長江防護林保護、黑土區周邊荒山治理、森林火災防治、綠色金融等多方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