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董建新通訊員張群)8月5日,德州市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出臺十條硬核舉措加強耕地保護,介紹《關于為耕地保護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相關內容。
加大耕地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審理各類涉耕地案件,積極推進耕地保護利用。嚴厲打擊破壞耕地、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挖土取土、非法傾倒廢物等破壞土地資源犯罪行為;準確適用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制度,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在涉耕地糾紛民事案件審理工作中,樹牢耕地保護理念,創新審判方式,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綜合運用刑事、行政、民事等多種責任方式,加大耕地資源司法保護力度。
推進涉耕地案件審判專業化。積極落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深化環境資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審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經營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等涉耕地案件,由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集中審理;不定期開展巡回審判,提高涉耕地案件辦理質效。
建立涉耕地訴訟案件綠色通道。以高效化解涉耕地糾紛為著力點,優化訴訟服務中心功能,簡化立案程序,優先適用簡易程序,提高審判執行效率,積極打造涉耕地訴訟的“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建立涉耕地案件工作臺賬,實行全流程統一管理,不斷提升案件立、審、執質效。
健全多元解紛格局。積極融入黨委領導下的基層治理大格局,積極探索法院參與涉耕地糾紛社會治理新路徑,加強矛盾源頭預防與前端化解,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機制,推動多方力量共治,完善涉耕地糾紛訴調對接程序,提升訴前調解水平,在形成多元解紛合力上持續發力,以耕地保護助力鄉村振興。
健全耕地司法修復機制。強化判決結果的生態要素和可執行性,對破壞耕地的責任承擔方式,應當首選就地恢復原狀;對于無法就地恢復的,各基層法院可依托當地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采用植樹造林、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方式履行修復義務。
加強涉耕地案件執行工作。針對涉農、涉糧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涉農、涉糧企業為申請人的案件,加大執行力度,優先立案、優先執行,用足用全強制執行措施,促使企業資金快速回籠,最大限度減少企業生產經營損失。
建立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加強法院、檢察院與行政機關協作配合,建立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行政非訴執行、行政檢察、司法審判銜接配合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良性互動工作機制。
完善案件回訪制度。在耕地保護案件審結后,承辦法官不定期進行實地回訪,了解被破壞、污染或被侵占的耕地清理及恢復情況,加強監督指導,確保生效裁判文書執行到位;強化修復后管理,確保修復效果,形成保護閉環。
充分發揮司法建議作用。在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涉及耕地保護、糧食安全問題,或就耕地保護、糧食安全相關行業管理、社會治理、企業經營等方面的共性、普遍性問題,有針對性提出司法建議,規范建議程序,確保建議質量,增強建議效果,擴大司法服務的輻射效能。在司法建議發出后,及時了解相關單位或組織對建議的采納、落實情況,力求將建議事項落到實處,保障司法建議對耕地保護的實效性。
強化法治宣傳作用。充分利用報刊平臺和網絡媒體,加強涉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宣傳,通過公開庭審、公開宣判、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宣傳耕地保護理念,發揮司法震懾教育引導功能,提升社會公眾的耕地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