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劉暢通訊員岳長凱)
12月16日,德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依法經營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提醒告知書,進一步規范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市場流通秩序,確保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產品的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告知書明確,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按照《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并具備相應儲存條件的零售藥店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
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確保產品合法性,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確保產品信息可追溯。嚴格按照產品標簽和說明書的標示要求進行運輸和貯存。
嚴禁無證經營、經營未經注冊的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對無證經營、經營未經注冊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違法行為,將處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即日起,各經營企業要認真遵守上述提醒告知要求,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若發現上述違法行為,請保存好相關證據,及時撥打“12345”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