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保護自身權益
(二)關于營銷禁止的內容
金融機構在營銷活動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不得侵犯金融消費者所享有的八項權利,尤其不得有以下行為: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損害其他同業聲譽;冒用、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冊商標、宣傳冊頁,有可能使金融消費者混淆;對業績或者產品收益等夸大宣傳;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保證;對未按要求經金融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者促銷;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營銷內容使金融消費者誤信能保證本金安全或者保證盈利;未通過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對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的事項進行說明;其他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關于文本管理和格式條款的內容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服務時,不可避免地會與合同文本打交道,金融機構的格式合同及服務協議文本,不得存在誤導、欺詐等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含有減輕、免除己方責任,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的格式條款及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等不合理條款。同時,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四)關于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內容
個人金融信息與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息息相關,金融機構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則,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業務需要收集個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儲個人金融信息;應當采取符合國家檔案管理和電子數據管理規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個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遺失、毀損、泄露或者篡改。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金融信息遺失、損毀、泄露或者篡改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金融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對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復制、非法存儲、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個人金融信息。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產生金融消費爭議時,原則上應當先向金融機構投訴。金融機構對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不予處理,或者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機構處理結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費者可以向金融機構住所地、爭議發生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