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我市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孔祥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張小雪出席,發布《2022年德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和《2022年德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市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張小雪通報2022年德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山東某家紡公司與46家個體工商戶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山東某家紡公司以商標權受侵害為由對德州轄區內46家個體工商戶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調解過程】德城區法院在訴前調解階段,通過行政機關參與、專職調解員調解等方式,訴前化解17件,司法確認行政調解協議1件;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主持調解20件,以上案件被告均及時自動履行賠償義務,實現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法院在該系列案件解決過程中與行政機關協作聯動,充分體現了司法審理與行政調解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中有機互補、相互銜接的協同優勢。同時利用“調解員入駐審判團隊”模式,優勢互補,多角度進行案件解紛。注重調解前對被告釋法明理,讓經營者在后續經營中自覺承擔審慎注意義務,起到“解決一案教育一片”的深層效果。
案例二
新湃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與山東某建筑工程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新湃傳媒集團系電視劇《陳情令》出品人之一,對涉案作品以及相關元素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山東某建筑工程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網絡店鋪內使用涉案作品名稱及相關元素進行宣傳并銷售涉案作品的周邊商品。新湃傳媒集團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山東某建筑工程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案涉電視劇名稱作為產品名稱,不當攀附案涉電視劇名稱的知名度,構成對新湃傳媒集團的不正當競爭,其銷售涉案作品的周邊商品的行為亦侵害新湃傳媒集團的著作權,應當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并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對競爭關系和有一定影響商品的界定,認定影視劇屬于在文化市場中流通的商品,影視劇制片方與影視劇衍生品制售者存在競爭關系,擅自使用影視劇名稱宣傳衍生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于進一步加大創新保護力度、凈化市場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案例三
益海嘉里食品營銷有限公司與德州某商貿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益海嘉里公司在先取得并享有“元寶”注冊商標使用權,該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德州某商貿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冊“滿元寶”商標,益海嘉里公司主張德州某商貿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不當使用“滿元寶”標識,侵害其商標權。
【裁判結果】德州中院審理認為,德州某商貿公司在與益海嘉里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以較大字體標注“滿元寶”標識,該標識的字形與其注冊的商標“滿元寶”字形并不一致,與益海嘉里公司的“元寶”注冊商標字形一致,容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作為同業競爭者,存在明顯的侵權故意,其使用“滿元寶”標識的行為構成侵權。
【典型意義】商標權的保護應有利于劃清商業標識之間的邊界、鼓勵正當競爭。對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如改變了商標原本擁有的較為清晰的權利邊界,亦可能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尤其是在先注冊的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在后商標注冊人,應盡量區分或避讓,而不是故意改變商標使用形式靠近在先注冊的商標,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案例四
山東利爾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德州某商貿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
【案情簡介】利爾康公司是專業從事消毒及醫院感染防控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的科技型企業,旗下商標及產品的市場知名度較高。德州某商貿公司經利爾康公司授權在天貓店鋪銷售利爾康公司生產的系列產品。2022年5月雙方終止合作后,德州某商貿公司修改原鏈接標題、商品照片、商品詳情,但保留原銷售數據,銷售與利爾康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品牌商品。利爾康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德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德州某商貿公司對利爾康公司的產品鏈接更改替換,保留原銷售數量及評價。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此種對銷量和用戶評價信息的展示方式易使消費者在網購時誤認為該銷量和評價全部指向正在銷售的商品,從而使新商品不當獲得競爭優勢,構成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典型意義】本案是制止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制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凈化市場環境,引導經營者良性競爭的司法導向。
案例五
寧波新貴族運動用品有限公司與寧津某體育用品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新貴族運動用品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2030348923.2“跑步機(V8)”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寧津某體育用品公司在“抖音”平臺上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與該專利外觀設計相近似的產品。新貴族運動用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德州中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新貴族運動用品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僅存在細微區別,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難以區分,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落入案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寧津某體育用品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在抖音上宣傳、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互聯網平臺經濟日益繁榮,網購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網購時消費者通過圖片等信息了解商品,外觀成為大多數消費者購買商品的主要決定因素。熱銷正品的外觀新穎時尚,能夠吸引消費者的注意,但部分商家為了能夠搭上熱銷正品的便車,在網絡上銷售模仿他人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商品,達到以假亂真的非法獲利目的。本案是對打擊侵害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損害營商環境不良現象的警示,德州中院將立足審判職能,持續發力,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貢獻堅實的司法力量。
案例六
趙某與德州某農產品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德州某農產品公司與趙某簽訂《榴芒教授合伙人加盟協議》,特許趙某使用“榴芒教授”商標進行經營活動。合同訂立后,趙某向德州某農產品公司交納保證金5萬元及品牌使用費5000元。后因德州某農產品公司特許使用的“榴芒教授”商業標識含有不良社會影響的字樣,被商評委駁回注冊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亦不允許張貼懸掛該標識;且該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在一定區域內許可他人經營。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返還保證金及加盟費。
【裁判結果】德州中院審理認為,合同約定的在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退出協議,否則保證金不退還”排除了法定解除權,該條款無效。鑒于德州某農產品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且因客觀原因其許可的經營資源無法正常使用,應當解除合同、返還保證金,對趙某交納的加盟費,按照合同履行情況相應返還。
【典型意義】通過商業特許經營方式加盟“網紅品牌”成為近年來快速發展的一種商業模式,特許經營模式能否健康有序發展涉及社會經濟穩定。本案中,特許經營合同雖未約定“冷靜期”,但不能排除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或有其他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被許可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權。同時,因被許可人已經掌握、使用一定的特許經營資源并實際進行經營活動,其要求返還的加盟費應當依據合同履行情況相應扣除。
案例七
付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付某明知其銷售的酒是假冒“貴州茅臺”商標的飛天茅臺酒,仍通過他人介紹,以每瓶2360元的價格向被害人祁某銷售10箱共計60瓶。被害人祁某收貨后發現疑似假酒,介紹人報警。經鑒定,涉案的58瓶飛天茅臺酒均為假冒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的商品。
【裁判結果】付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本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一起典型案例,被告人付某銷售假冒飛天茅臺酒,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司法機關對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有效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營造了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也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指示精神的具體體現。
案例八
張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2002年2月,被告人張某進入某集團工作,并簽訂保密協議,承諾在職期間及離職后五年內均承擔保密義務。2018年2月27日,張某離職。自2018年10月以來,張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陸續將該集團的客戶名單及重要采購人員信息等經營性信息披露給某食品公司發展業務使用,并代表該公司進行針對性公關和報價,低價推銷同類產品。某集團為維系客戶,被迫讓利銷售,損失共計2,396,397.14元。
【裁判結果】禹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因被告人張某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諒解,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民營企業業務員跳槽、高管自立門戶,利用原任職公司的客戶信息、訂單需求信息等資料進行經營的情況屢見不鮮,往往給權利人造成較大損失。在本案審理中,通過核對、統計出庫單、發票等證據,以產品的實際出廠單價和數量為計算依據,確定了權利人的損失數額,對于有效提高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保障民營企業產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案例九
劉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2018年至2019年,鄭州某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中標多個小區的消防施工工程,合同約定需按甲方指定品牌采購防排煙設備。該公司負責人劉某明知管某生產貼牌消防排煙設備,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委托管某為其貼牌生產“格瑞德”“亞太”“遠博”注冊商標的風機、防火閥等消防通風排煙設備,涉案設備價值達497,664元。鄭州某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劉某將該設備安裝到項目工地,非法獲利3萬元。
【裁判結果】武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劉某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退繳違法所得并取得權利人諒解、企業合規整改合格,酌情從輕處罰。經社區調查評估,判處被告人非監禁刑不會對所在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宣告其緩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企業合規是企業發展行穩致遠的前提。近年來,法院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始終把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當作自己人”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與檢察院等部門的協作,共同推進企業合規改革,最大限度挽救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法院在量刑時將企業完成合規整改作為從寬處罰的一個考量因素,體現了寬嚴相濟、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預防和減少企業違法犯罪,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十
張某與慶云縣嚴務鄉某酒店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
【案情簡介】張某享有“相約同心閣”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服務為餐飲、住宿。慶云縣嚴務鄉某酒店未經張某許可,在店鋪招牌上使用“相約同心閣海鮮大酒店”。
【調解過程】經過慶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慶云法院依法對該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典型意義】“行政調解+司法確認”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舉措。通過司法確認的方式賦予行政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既能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進行調解的高效便捷優勢,又賦予調解協議更強的法律效力,保障調解協議的順利履行。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記者|鄭東巖 編輯|密霖
審核|張曉航 終審|朱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