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承諾+容缺”聯動極速辦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就惠企政策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王志強本報通訊員楊鵬
根據《德州市行政審批申請人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實施辦法》,我市探索信用越好、審批越易的“信用+承諾+容缺”三聯動極速辦改革。同時,創新“失信制約人”管理機制,實現全閉環的“信用約束”。近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副局長李偉就該惠企政策回答了記者相關提問。
記者:“信用+承諾+容缺”三聯動極速辦改革出臺背景和適用范圍是什么?
李偉: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一項重點工作。我們推出“信用+承諾+容缺”三聯動極速辦改革,是對傳統行政審批制度的創新,通過減時限、減跑動、減材料、減環節,提升政務服務效能、優化營商環境。
德州市范圍內至市、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局(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發生的守信和失信行為的認定、激勵、懲戒、制約及其管理,均適用“信用+承諾+容缺”三聯動極速辦改革。
記者:守信申請人如何認定?好信用可以給企業帶來什么便利?
李偉:誠信典型和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認定為守信申請人。
對守信申請人,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勵:
(一)實行“綠色通道”便利服務措施,提供快速辦理、專人幫辦、免費代辦、免費郵寄等服務。
(二)實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行政審批時,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且暫時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或補交的,可以先行辦理。對于具有現場勘驗環節的,實施“容缺勘驗”,在現場勘驗過程中收取前期容缺的材料。
(三)實行“告知承諾”便利服務措施。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行政審批時,對有文件依據符合“告知承諾”條件的,經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后,當場或限時辦結。對現場情況簡易、不達標風險小的事項,探索推行“先拿證后勘驗”。書面承諾材料和環節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平臺查詢、部門間行政協助、現場檢查以及監管部門事中事后監管等方式核查處理。
記者:哪些情況屬于“失信制約情形”?
李偉:失信制約情形共有六種:(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請行政審批被核實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二)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審批被核實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審批被核實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四)實施“容缺受理”審批后未按期限提報申請資料經催告后仍未提交的;(五)實施告知承諾審批后經核實實際情況達不到承諾內容的;(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審批中的其他失信尚不構成懲戒的行為。
記者:失信制約措施包括哪些?
李偉:失信制約措施包括四項:(一)不享受綠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行政便利措施;(二)將失信制約人信息推送至事中事后監管部門、信用官方網站、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三)在有關部門、單位、行業協會、商會評定信用等級、評先評優征求意見時予以反饋;(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記者:發生哪些失信情形會被列為失信懲戒人,如何修復信用?
李偉:我們梳理了5個方面的失信懲戒細則,包括建筑市場、房地產、交通運輸、文化市場、食品藥品等領域,每個領域有不同的具體規定。以建筑市場領域為例,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個人執(職)業資格、注冊證書的應當認定為失信懲戒人,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申請人可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按照規定完成信用修復的,認定部門應及時將申請人移出失信懲戒人名單,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解除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