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林(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新時代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日益廣泛,人民日益增長的民主需求亦在其中。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提出“全面發展協商民主”和“積極發展基層民主”等重要任務。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題中應有之義和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程序民主與實質民主、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的統一。
系統推進“煙火深處”的基層民主
民主政治既高居“社稷廟堂”之上,也近在人間“煙火深處”。與國家政治層面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相比,基層民主具有廣泛性、直接性、日常性和制度化的特點。廣泛性體現在億萬普通城鄉居民是基層民主的實踐主體,廣大城鄉社區是培養群眾民主素養、鍛煉民主能力的“實踐課堂”,各類社區公共事務是基層民主的“用武之地”。直接性是指城鄉居民在參與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時,能夠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而無需“被代表”。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完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日常性體現在基層民主是一種與群眾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接地氣可感受的“生活政治”。制度化主要體現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基層群眾自治中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各環節提供了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因此,基層民主和基層群眾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一枚硬幣的兩面”——以民主方式實現群眾自治,以群眾自治夯實基層民主。
因此,發展“煙火深處”的基層民主需要整體謀劃、系統推進。以加強黨的領導為根本保障,以改善民生為發展依歸,以深化自治為堅實根基,以賦能為實現路徑,以擴大參與為著力重點,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層實踐,豐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層表達。多年來,全國各地圍繞發展基層民主積極探索出多樣化的具體實踐形式,其共性原則可以概括為堅持“需由民提、事由民議、財由民理、策由民定、效由民評、權由民用”,把民主理念和制度程序運用到基層治理的全方位多領域、貫穿于全過程各環節、落實在全人群參與,有效保障廣大城鄉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充分激發居民參與基層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探索基層民主新路徑
探索發展“煙火深處”的基層民主的新路徑,需要明確基層民主自治的存量與增量。
就基層民主自治的存量而言,村/居民自治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委員會。毋庸諱言,長期以來不少地方居民(代表)會議形式化空轉和居委會過度行政化的現象比較突出,由此導致部分地區居民自治出現“名實分離”的風險。有些地方積極探索了村/居民自治的新載體和新形式,如廣東省云浮市以自然村為單位建立鄉賢理事會,既助力了村民自治也推動了基層民主協商。四川省成都市一方面通過常態化村/居民議事會制度和多樣化議事協商平臺,實現了對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有益補充和完善;另一方面,以“組織細胞化、管理民主化、服務自主化”的院落自治模式細化充實居民自治,形成社區—院落兩級居民自治平臺,在老舊院落/小區取得明顯成效。
就基層民主自治的增量而言,業主自治為基層民主和居民自治注入了新的內涵和發展動力。城鎮住房制度的商品化市場化改革使得數億城市居民獲得業主身份,深刻地改變了城市社會結構和基層治理生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本質上正是全體業主基于共有、經由共治、實現共享的私法自治過程。《民法典》保障了全體業主在物業共同事務中的知情、表達、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等各項權利,體現出業主對物業共同事務的管理具有直接民主的典型特點。中央明確要求把物業管理納入黨建引領社區治理,這意味著要相應地以業主自治來拓展居民自治并優化基層黨建。居民自治和業主自治雖然在權利基礎和運用領域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其民主自治的精神是共通的。實踐也表明,業主自治良性發展能夠促進居民自治的完善深化,而業主自治無序失靈反過來則會嚴重影響居民自治的正常運行。
在基層民主自治存量優化與增量培育的基礎上,應積極探索發展基層民主的新載體與可能路徑。
近年來,一些地方如成都市創新黨建引領信托制物業服務模式,成為發展基層民主的新載體。在此模式下,社區黨組織把方向、定規則、重監督,通過設置業主共有基金、實施參與式開放預算、搭建多方議事協商平臺和透明公開的物業服務信息平臺等手段,落實了《民法典》賦予全體業主的共有物權和共同管理權,重建了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義關系,顯著減少了物業矛盾糾紛,真正實現業主在小區治理中的“當家作主”。
發展基層民主不僅有賴于夯實深化群眾自治,而且有賴于“雙軌政治”和“雙軌協商”的共同發展。為此,要充分重視并鼓勵社區外部專業力量(專家學者、社會工作者、社區規劃師等)和“新鄉賢”等本地力量積極參與基層公共事務,他們往往能在基層政府、社區和居民之間產生“中介效應”,發揮溝通連接和緩沖潤滑的重要作用,成為政府自上而下“管理之軌”與居民自下而上“參與之軌”的結合點,這正是費孝通“雙軌政治”概念所強調的。對于“官民共治”或居民自治而言,民主協商既發生在黨政權力或自治組織決策之前,也發生在其決策之中;不僅存在于非正式的公共領域,而且存在于正式的公共領域,是非正式的公共意見和制度化的正式意志(投票表決)彼此互動的結果。
基層民主發展與日常民生改善相輔相成
在極具煙火氣的“生活政治”中,民主發展與民生改善是相輔相成、互促共進的辯證關系。以發展基層民主促進民生改善,以回應民生需求帶動基層民主發展。在各地實踐中,杭州和成都分別提出了“以民主促民生,以民生帶民主”和“民生帶動民主,民主保障民生”的辯證發展思路并積極付諸實踐。
發展基層民主必須“管用”。對于絕大多數普通民眾而言,發展基層民主之“用”在于改善日常民生。在各地政府民生實事項目和社區服務中,普遍存在著供給與需求未能精準匹配的問題,“群眾左腿癢,政府撓右腿”和“政府買單,百姓不買賬”的現象并不鮮見。在社會治理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的新形勢下,如果沒有相應的民主機制建設作為配套保障,更多資源下沉基層未必能帶來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居民滿意度與獲得感的增強。
實際上,真實民生需求要通過充分民主表達,“眾口”民意協調要借助平等民主協商,民生實事立項要經由民主決策程序,民生項目實施要接受民主監督評價。多年來,不少地方實踐探索的寶貴經驗也有力揭示了發展民主與改善民生的辯證互促關系。2012年,成都在全國率先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區公共財政制度,以村/居民議事會為公共參與平臺,以社區公共服務專項資金的民主決策、使用、管理和監督為重要杠桿來撬動居民自治和激發參與活力。2014年,北京市西城區開始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民生工作,民意立項”機制,通過民主程序盡可能把政府目標與居民偏好結合起來,實現從“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的轉變。其他很多地方實踐也不乏寓基層民主發展于民生福祉改善之中的有益經驗,在諸如社區養老助老、青年創業就業、鄰里互助托育、全齡友好社區建設、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小區停車管理、老樓加裝電梯等民生熱點、社區服務和公益項目中,使民主與民生互為目的和手段,推動兩者形成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
就此而言,“煙火深處”的基層民主意義豐富而深遠:讓發展基層民主成為加強黨建引領社區治理和群眾自治的“正確打開方式”,讓居民在親身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中提升民主素養并鍛煉民主能力,讓“各美其美”的居民在自由平等表達、公開理性討論的民主協商中學會“美人之美”進而達至“美美與共”,讓基層民主因廣泛真實有效而成為廣大干部群眾的內在信仰和生活方式。一言以蔽之,讓全過程人民民主在“煙火深處”的基層社會扎下根來、運轉起來、持久下去。